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海政办发〔2014〕197号)规定,参照《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4年度)》,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制定了《海宁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4年度)》。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海宁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4年度) 海宁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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