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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对违法网约车“零容忍”

发布时间:2024-04-21 08:56 信息来源:海宁市传媒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网约车方便了人们出行

然而人们出行时

也要选择合法合规的网约车服务

4月17日

在海宁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硖石中队门口

一名乘客和网约车司机发生争吵

执法人员上前查看时

发现这名网约车司机涉嫌无证运营

当场被撞了个正着

当天,一名船户要到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硖石中队处理一起交通违法案件,就急匆匆从网上约到一辆白色电动汽车,来到了目的地。谁知下车时,双方因为结算车费而发生了分歧,一时僵持不下。

硖石中队执法人员发现后,上前详细询问了乘客和网约车司机的情况。根据双方当事人描述,执法人员发现,该网约车司机没有从业资质证,涉嫌无证运营。这位网约车司机顿时傻了眼。

随后,执法人员扣留其车辆。经调查,该司机前一天才租到这辆电动汽车,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相关规定并不清楚,执法人员对其批评教育后,作出了200元最低行政处罚。

据介绍,今年以来,为维护公众出行安全,我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对网约车行业严格监管审查,对网约车无证运营、司机无从业资格证、网约平台违规派单等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全市共查处网约车违法行为21起,网约平台违规派单行为13起,共处罚金13.9万元。

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提醒全市广大网约车司机,要合法合规从事出租汽车运营,切勿因一时之利而置公众安全于不顾。同时,希望广大群众出行时选择正规网约车服务,一起维护公众出行安全。

【法律链接】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均合格的,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核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以下统称从业资格证)。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到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核定的范围外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参加当地的区域科目考试。区域科目考试合格的,由当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从业资格证。

第十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海宁市传媒中心记者 | 董维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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