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三、十四条等地名备案公告制度的有关规定,“静悦府西区”等5处地名已经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海宁市民政局批准,并备案,现予以公告。 凡符合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情形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都必须使用公告中的标准地名。
海宁市民政局 2024年4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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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三、十四条等地名备案公告制度的有关规定,“静悦府西区”等5处地名已经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海宁市民政局批准,并备案,现予以公告。 凡符合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情形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都必须使用公告中的标准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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