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老年模式
海宁市人民政府 W W W . H A I N I N G . G O V . C N
简体版 | 繁体版 | 无障碍阅读 | 浙江政务服务APP | 智能问答
今日海宁
Haining today

网站首页

市长之窗

海宁概览

政务公开

互动交流

咨询投诉

办事服务
当前位置:首页 >> 今日海宁
海宁第2号消费警示!零售商品称重误差超过这个标准,打底罚500元!

发布时间:2024-04-29 14:33 信息来源:海宁市传媒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近期,海宁市市场监管局大力推进电子计价秤计量专项整治,多措并举规范市场计量管理。为进一步提升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海宁市消保委发布2024年第2号消费警示:如何识别不合格计量器具及维权方法,帮助广大消费者识别不合格计量器具及产生纠纷后正确维权路径。

一、零售商品称重允许存在误差,但不能超过法定误差值

根据《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商品时,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应当优于或等于所销售商品的负偏差。详见下表:

﹡注:活禽、活鱼、水发物除外。

消费者购买后进行复秤时,如发现负偏差值超过上表的,即可能存在短斤缺两现象。

二、如何快速识别具备欺骗性的计量器具

消费者在购买称重商品时,可通过以下方法识别经营者所用计量器具是否存在作弊行为:在设公平秤的市场购买商品时,可在公平秤上重新复秤,查看重量是否一致;在没有公平秤的情况下,针对有可能使用密码进入作弊状态的计量器具,可要求经营者在关机重启后重新进行称量,根据目前掌握“作弊秤”的特性,通过关机重新开机后即退出作弊模式,所得重量即为标准称量,如两次称量不一致,则存在经营者使用“作弊秤”的可能。

三、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属于欺诈行为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以及该办法第十六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消费者遇到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经营者时,保存好购物凭证,及时拨打12345政务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海宁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024年4月28日

来源 | 海宁市监咨讯


海宁市人民政府主办 | 网站标识码:3304810001 | 浙ICP备14012341号 | 浙公网安备 330481020005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