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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10/2023-82215 发文机关:市司法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2023-06-05
责任部门:海宁市司法局 责任科室: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所属栏目:公告公示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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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政复〔2023〕28号

海宁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海政复〔2023〕28号

 

申请人:周某山。

被申请人: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该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案涉文件。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同年4月13日,本机关召开本案听证会,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和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到会进行举证质证、陈述相关意见。4月25日,因案情复杂,本机关决定延长复议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述称:申请人是海宁市某镇某村村民,享有本村民小组范围内所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某家纺公司曾于2002年与海宁市某镇某村协商占用集体土地17.749亩,期限为50年,土地权属不变,某家纺公司按约定条件支付购买稻米款项。2004年开始,某家纺公司未按约定支付,2006年申请人和部分村民要求某家纺公司和该村村委会补齐前两年款项,在向村委会工作人员询问过程中,见到了案涉《征用土地协议书》的复印件。该协议书落款时间是2002年10月30日,约定内容为:乙方同意甲方征用土地(工业用地)17.749亩。约定某家纺公司支付给村民小组每亩晚米850斤每年,共计晚米15087斤,一年一补,协议有效期50年。近十几年来,申请人和村民小组的成员多次向当地政府部门反映情况,均未达到解决。2022年11月,申请人和村民一起去被申请人处要求公开2000年至今涉及本村集体土地征收的一系列文件时,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可以向被申请人申请查看更加详尽的资料。同年12月30日,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被申请人在某镇的办公场所邮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申请公开2000年至2022年间位于海宁市某镇某村的集体土地征收(征用)以下文件:1、土地收批复文件、征收土地公告;2、征地协议书;3、安置补偿方案及公告;4、拟定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征求意见的相关材料;5、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6、勘测定界图或征收红线图、一书四方案;7、征收(征用)土地的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3日签收。至今,被申请人已超过法定期限未予答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案涉文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从未收到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公开申请,不存在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前提。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办公地点是明知的。在本次政府信息公开之前,其已经多次向被申请人提出过政府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也于2022年11月25日和同年12月5日分别就其申请作出了相应公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材料可以看出:1、申请人于2022年12月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申请人在某镇的办公场所邮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材料;2、该份材料系于2022年12月30日由北京某区某揽投部收寄,并于2023年1月3日下午由“他人代收,政府行政办”。显然,被申请人履职的办公场所并不在某镇,且相应的申请件(如有)亦非被申请人实际收件,故不存在被申请人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前提。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海宁市人民政府早在2022年12月9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2年第×号)中已经向其进行了公开和告知。故本案的信息公开申请当属于要求重复公开,本次复议亦是申请人滥用公民权利,浪费行政资源的恶意行为,不应予以纵容。综上,申请人复议申请认完全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30日,申请人通过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向海宁市某镇自然资源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邮寄面单显示:“收 某******所 057******61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大道×号,寄 周*山  北京市某区某大街×号;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文件”。 签收底单显示:“收 某镇自然资源所  057******61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某号;寄 周某山 136*******1 北京某区某街×号;物品类型:文件;内见详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文件……” 经中国邮政速递物流网查询,该邮件显示于2023年1月3日签收(嘉兴市,已签收,他人代收:家人,政府行政办1203”)。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载明,申请人信息栏“公民:姓名:周某山,联系电话:136*******1,联系地址:海宁市某镇某村×号,申请时间:2022年12月30日……”所需信息情况栏中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申请公开2000年至2022年间位于海宁市某镇某村的集体土地征收(征用)以下文件:1、土地收批复文件、征收土地公告;2、征地协议书;3、安置补偿方案及公告;4、拟定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征求意见的相关材料;5、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6、勘测定界图或征收红线图、一书四方案;7、征收(征用)土地的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纸质”。获取信息的方式:“邮寄”。截止申请人提起本次行政复议时,被申请人尚未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2年11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邮寄地址均为“海宁市某路×号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年11月14日,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2001年-2022年期间位于海宁市某镇某村的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的以下文件:1、土地、房屋征收批复文件、征收土地公告;2、安置补偿方案及公告;3、拟定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征求意见的相关材料;4、土地、房屋征收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论证材料;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文件;6、决定作出征收的有关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及相关批准文件或决定;7、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8、勘测定界图或征收红线图、一书四方案。12月9日,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2年第×号)。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案涉快递邮寄面单上收件人地址为“海宁市某大道×号”系某镇自然资源所办公地址,收件人电话057******57非某镇自然资源所或被申请人办公电话。经网上查询海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市级政府部门和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显示“二、获取方式……(二)依申请公开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2.受理机构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业务科室为: 海宁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执法督察科,联系电话: 0573-87297076,传真号码:0573-87221403,通信地址:海宁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监督科(海宁市海洲街道梅园路203号)邮政编码:314400……”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4日收到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申请表所需信息情况栏中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申请公开2000年至2022年间位于海宁市某镇某村的集体土地征收(征用)以下文件:1、土地收批复文件、征收土地公告;2、征地协议书,需要当场查看原件,并给一份清晰的复印件;3、安置补偿方案及公告;4、拟定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征求意见的相关材料;5、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6、勘测定界图或征收红线图、一书四方案;7、征收(征用)土地的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同年3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海自然资规〔2023〕第×号),对上述申请予以答复,并于3月23日邮寄申请人,经物流查询显示,申请人于3月24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邮寄面单照片、签收底单截图、中国邮政速递物流网查询截图、2022年12月30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2年11月11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相应邮政面单照片、2022年11月14日《海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2年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浙土字B[2003]第×号)、海宁市2003年整理第一批次用地情况汇总表、海宁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方案公告([2003年]第×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C[2006]×号)、海宁市2006年复垦第五批次用地情况汇总表、海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海征公[2007]第×号)、征(使用)土地协议书、征收(用)土地补偿安置协议(海征协字[2006]第×号)、海宁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03年]第×号)、海宁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海土征公[2007]第×号)、海宁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有偿使用费结算单、土地勘测报告、 土地勘测报告、海宁市2006年复垦第5批次建设用地项目、《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物流截图、《情况说明》、检索截图、海宁市镇人民政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即“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之规定可知,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才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本案中,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来看,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海宁市镇自然资源所并不具有负责公开案涉政府信息的职能。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之规定,行政机关对于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属于主动公开内容。本案中,被申请人已经主动公开自己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且申请人在案涉信息公开申请前已向被申请人所在地址邮寄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的代理人邮寄给不具有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派出机构,存在明显不当。且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邮寄给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邮件显示的是他人代收:家人,政府行政办1203,并非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办公室,本案存在不可归责于被申请人的原因未收到申请件,被申请人亦不存在不履职的主观故意。在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得知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件后,与申请人沟通,对申请人重新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公开,并积极履职。被申请人针对案涉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虽然超过法定答复期限,存在程序问题,但并未影响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3 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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