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海昌奕斌皮革服装厂: 本委于2024年3月4日对申请人张文娟与被申请人海宁市海昌奕斌皮革服装厂追索工伤保险待遇等争议一案作出的浙海宁劳人仲案(2023)1280号仲裁裁决书中,有笔误,应予纠正。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海宁劳人仲案(2023)1280号仲裁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现决定如下: “二、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未发及被克扣工资4760元。 三、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差额111641.61元。”改为“二、被申请人应当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未发及被克扣工资4760元。 三、被申请人应当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差额111641.61元。”
特此公告
海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