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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10/2023-82217 发文机关:市司法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4-04-30 11:16:09
责任部门:海宁市司法局 责任科室: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所属栏目:公告公示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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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政复〔2023〕19号

海宁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海政复〔202319

 

申请人:陈某

申请人:李某闻

被申请人: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三人:海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122作出的《对关于海宁市某镇某小区交付问题的投诉》的信访答复(以下简称信访答复),于20232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年215日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32日收到部分复议补正材料,经复议工作人员电话释明,申请人明确行政复议请求为撤销被申请人的信访答复,并重新作出具体答复。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于3月24日向第三人发出了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4月6日,本机关召开了本案的行政复议调解会,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均到会进行调解,并陈述相关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述称:两申请人购买到第三人在某镇开发的某小区房屋(其中申请人陈某购买的是某小区某幢某单元×3室商品房及车位A×6号,申请人李某闻购买的是某幢某单元×2室商品房及车位B×2号),2021年2月22日、2月26日第三人通知两申请人交付房屋和车位。接到交房通知后,两申请人经现场勘察,核对相关国家规范,准备验收房屋和车位,发现该小区房屋以及两申请人所购买的房屋不符合规划要求,车位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遂向第三人交涉退房和退车位。但第三人以房屋、车位和人防等已通过行政机关验收为由,拒绝两申请人的要求。为此,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信访投诉,要求行政职能部门对第三人开发的某小区房产及车位规划审批、验收的合法性进行调查核实。但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日作出答复意见为“你所反映的内容涉及到均是建筑设计、建设标准等问题,该项目已建设完成,报批的设计图纸均通过设计单位、审图公司等技术审查环节,建议你可与主管部门住建局反映,如有异议可在 30日内向海宁市人民政府复议,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该项目规划审批以及建设完成后是否符合规划审批的确认,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但被申请人却将其工作相互推诿,并罔顾事实,对该项目房地产规划审批、验收环节的依据和相关事项不予直接回复,职能部门的答复是不尊重客观事实和国家、省、市等相关规范,是一种极不负责的推脱,导致两申请人无法知晓该项目是否合规建设和验收,以及两申请人购买的房产是否具有合法性。特提起复议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对该项目房地产建设审批、验收的合法性作出答复和说明。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所作《信访答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首先,申请人2022年11月29日书面申请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督促被申请人正面回答其提出的“箱变、停车位、无障碍车位是否合规,能否组织现场核实”问题,以及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建立处置流程相关体系,防止出现群众向上反映问题,个别工作人员乱作为、不作为,群众救助无门,切实保障群众正常权益的行为,实质上属于公民采用书信等形式向有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机关处理的活动,在性质上属于《信访工作条例》界定的信访活动范畴。被申请人因此作出的《信访答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所产生争议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其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有关事项向行政机关提出咨询,对行政机关不予解答或者对答复意见不服申请复议的,因行政机关对咨询的答复或者不答复行为,不会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本案中,申请人2022年11月29日书面申请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督促被申请人正面回答其提出的“箱变、停车位、无障碍车位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相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能否组织我们、设计、开发商、监理等现场核实”的行为,实质属于对有关商品房验收过程中相关事实和依据问题的咨询。无论是对事实的咨询还是对依据的咨询,行政机关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均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最后,信访答复意见如果只是重复之前的处理意见,未对当事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的,属于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该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答复》仅是简单重复被申请人2022年11月25日对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没有作出新的处理意见,显然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二、申请人作为单个业主无权就规划验收行为申请复议被申请人就海宁市某小区项目进行的规划验收行为,发生在被申请人第三人之间,申请人并非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而且该规划验收行为,涉及海宁市某小区项目全体业主的利益,属于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的范围,依法应当由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申请复议,申请人作为单个业主无权提起复议申请。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人述称: 1、海宁某小区项目从立项开始,经过设计、图审、施工、验收,直到竣工备案和交付,经各参建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建造、监督、把关和验收,无论实体质量、各项指标还是程序流程都是符合要求的。2、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复议问题,被申请人已经做了答复。其中涉及到的开关站、游乐场等问题,第三人在房屋销售时,在销售案场就公示,对项目各种不利因素都做了明确公示,详见当时“公告”图片。3、关于申请人李某闻提出的自己车位存在的问题。该车位系业主自己选择交付B×车位,其接收时为现状实物交付,其对此车位的详细情况已充分知晓。海宁市人民法院对该车位案件已做出判决。4、关于申请人陈某提出的自己车位编号的问题(交付通知书上是A×6,合同上是A×1),其认为交付通知书上的编号是申请人陈某自己手写上去的。其公司交付通知书全部为打印版,没有手写,发给申请人陈某的交付通知书上,因车位款未付清,车位号是空着的。2018年7月12日,双方签订的《某小区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车位编号是A×1。后因该车位尾款未付,其诉至海宁市人民法院,在法院调解过程中,申请人陈某对所购买车位编号为A×1一事再次予以确认,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并进行了司法确认。综上,申请人对第三人的要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表示不同意申请人退车位的要求。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李某闻电话信访件,信访内容为:“海宁某镇某小区不符合验收标准,但是通过海宁相关部门验收的事情,线上单号W×,房地产公司:海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反映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5日给其的回复,没有正面回答其提出的问题,敷衍了事,第一,不提供规划公示图和验收的依据。第二,机动车停车位的规划不符合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部门没有现场去核实,将近200个停车位不符合规划审批要求,也不符合土地出让条件。第三,无障碍停车位交付时只有6个,按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设置规划和配件标准2013版规定要求配置28个,不符合规定。要求相关部门再次核实并回复。同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对10月27日的信访件进行答复,答复内容如下:“……经本单位调查核实,现将调查意见回复如下:1、箱变属于设施设备,不属于规划部门审批、验收内容,由电力部门专业设计为准;市政、绿化景观等现状实施情况以景观设计图为准,不属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内容。2、该项目机动车停车数量经核查,审批地上 192 个、地下1179 个,共计 1371个,竣工核验时车位总数1371个,符合规划要求;3、无障碍车位设计属于建筑设计范畴,不属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管理的内容。另:我局规划许可审查的依据和标准是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划、土地复核验收的依据和标准是海宁市建设工程规划和用地“两验合一”管理办法,该项目我局于2018年2月13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21年1月26日核发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和用地核验意见书,项目建设符合规划、土地要求。你所反映的内容涉及到均是建筑设计、建设标准等问题,该项目已建设完成,报批的设计图纸均通过设计单位、审图公司等技术审查环节,建议你可与主管部门住建局反映,如有异议可向海宁市人民政府复议,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2年11月25日。11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两申请人以网络方式提交的信访件,信访件载明以下内容:“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我们是购买海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海宁小区6幢×2室房屋(地下室停车位B×2)、6幢×3室房屋(地下室停车位A×6)购房人,现就海宁某小区交付存在的问题,向贵局下属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映过,但对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回复很不满意,要求提供规划公示图及审批依据均予以回避(9月30日沈主任电话来解释过,我们明确表示不予认可,10月27日潘主任也电话沟通过,也对不正面回答提出的问题不予认可),请贵局督促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对待,请不要搪塞,对该项目的规划和车位进行重新验收,是否符合相关国标等,杜绝明显存在不符合规范而予以验收通过的情况。1、6号楼前面设置2个大的箱变(5号楼东北角、15号楼东北角及西南角、17号西南角、2号楼东南角同样也设置了),规划公示图上没有(也没说明),也无调整公示(含不利因素公示),售楼处模型上也没有,竣工图总平面上也没有,现场与规划严重不符,请贵局对照《某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书》六、配套设施要求第3款,建设项目……有关给排水、供电、通讯等等设施请事先与有关部门联系……并应在总布方案中明确表示。白纸黑字写着,难道是土地出让文件有错,请明确!2、停车位B×2靠墙过近,与墙只有约2~3cm,类似车位有83个,严重违反GB50067-2014中6.0.16、JGJ100-2015中4.1.5、DB331021-2013中4.4.2规定,DB331021-2013总则1.0.3、1.0.4城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的设置和设计……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相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请明确该车位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相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3、停车位A×6,车位尺寸为2.2m×4.5m,类似停车位有99个,根据嘉政发(2015)12号文第七十五条,表5-2说明1小型汽车停泊车位尺寸不小于2.5m×5.5m,请明确该车位否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相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4、无障碍停车现场只有6个,不符合《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2013版)5.0.15建筑工程配建特殊机动车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0.15的规定,按规定应配置28个,请明确该车位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相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基于以上,现寻求帮助:1、请贵局督促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我们提出的4个问题正面回答,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相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能否组织我们、设计、开发商、监理等现场核实?2、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建立处置流程相关体系,防止出现群众向上反映问题,个别工作人员乱作为、不作为,群众求助无门,切实保障群众正常权益。业主:李某闻、业主:陈某。日期:2022年11月29日。”12月2日,被申请人做出信访答复,该信访答复载明以下内容:“李某闻:你信访反映的问题,经调查了解答复如下:经核实,你反映的问题,我局11月25 日已经通过执法平台由职能科室答复给你,答复内容如下:1、箱变属于设施设备,不属于规划部门审批、验收内容,由电力部门专业设计为准;市政、绿化景观等现状实施情况以景观设计图为准,不属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内容。2、该项目机动车停车数量经核查,审批地上 192 个、地下1179 个,共计 1371个,竣工核验时车位总数1371个,符合规划要求;3、无障碍车位设计属于建筑设计范畴,不属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管理的内容。另:我局规划许可审查的依据和标准是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划、土地复核验收的依据和标准是海宁市建设工程规划和用地“两验合一”管理办法,该项目我局于2018年2月13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21年1月26日核发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和用地核验意见书,项目建设符合规划、土地要求。你所反映的内容涉及到均是建筑设计、建设标准等问题,该项目已建设完成,报批的设计图纸均通过设计单位、审图公司等技术审查环节,建议你可与主管部门住建局反映,如有异议可在30日内向海宁市人民政府复议,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两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2月2日作出的信访答复,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2年8月31日的民事判决书中,明确第三人交付给申请人李某闻的车位为B×2。2023年1月 16日的民事裁定书中,申请人陈某与第三人针对2018年7月12日签订的《某小区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申请人车位为A×1号)履约问题,达成由申请人陈某于2023年2月28日前付清车位使用权转让尾款等协议内容。

以上事实有《关于某小区交付问题的投诉2022.11.29记录》、李某闻2022年10月27日信访基本情况登记表、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2年11月25日对李某闻的答复、李某闻2022年11月25日信访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信访答复、《海宁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和用地核验意见书》《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用地复核综合测量成果书》、《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批复》(嘉政发[2015]12号)、《某地块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书》、《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某小区车位销控表、某小区停车位(地下室)问题统计表、关于某小区主要交付问题材料、某小区项目竣工总平面图、某小区8号楼(6号)地下室局部平面图及连廊部位平面图、《某小区交付通知书》(6-1-202及B×2)、《某小区交付通知书》(6-2-203及A×6)、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条文说明》(DB331021-2013)《基本情况登记表》《关于编号S×信访件的回复》《关于李某闻陈某信访事项的情况》、现场照片、竣工图纸、第三人《关于海政复(2023)19号、20号行政复议调解情况说明》《通知函》《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法庭庭审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某小区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海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催款通知书》、公告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及该条例第三十五条即“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和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即“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之规定,本案中,两申请人2022年11月29日信访反映的内容,实质为信访咨询事项,且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11月25日针对10月27日的信访内容作出相同内容的信访答复,案涉信访答复为重复答复,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查、复核。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即“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即“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之规定,被申请人2022年12月2日的信访答复大部分涉及业主共有利益,亦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受案范围。

综上,本机关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予支持,对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陈某、李某闻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3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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