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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10/2023-82218 发文机关:市司法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4-04-30 11:19:05
责任部门:海宁市司法局 责任科室: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所属栏目:公告公示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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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政复〔2023〕20号

海宁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海政复〔2023〕20号

 

申请人:陈某。

申请人:李某闻。

被申请人: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三人:某房地产公司。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1月4日的信访作出的答复,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同年2月15日,本机关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于3月2日收到部分复议补正材料。经复议工作人员电话释明,申请人明确行政复议请求为撤销被申请人的信访答复,并重新作出具体答复。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于3月24日向第三人发出了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4月6日,本机关召开了本案的行政复议调解会,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均到会进行调解,并陈述相关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述称:两申请人购买到第三人在某镇开发的房屋(其中申请人陈某购买的是某园×幢×单元A室商品房及车位B号,申请人李某闻购买的是×幢×单元C室及车位D号)。2021年2月22日、26日第三人通知申请人交付房屋和车位。接到交房通知后,两申请人经现场勘察实际情况,核对相关国家规范准备验收房屋和车位,发现小区房屋及两申请人所购房屋不符合规划要求,车位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遂向第三人交涉退房和退车位。但第三人以房屋、停车位和人防等已通过行政机关验收为由,拒绝两申请人的要求。为此,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和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信访投诉,要求行政职能部门对小区房产及停车位规划审批、验收的合法性进行调查核实。被申请人在2022年12月14日作出处理意见:“11月7日,我局工作人员与你电话联系反馈处理结果,并提出建议,你对处理结果表示理解,对服务态度表示满意,对于部分内容存在疑义的,你希望与房产公司指定人员袁某华直接对话的诉求,建议你与房产公协商解决。小区配建车位问题由城乡规划部门管理,建议你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映。”两申请人认为,建设项目建设及验收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能,但被申请人将归属于自己职能范围的工作相互推诿,并罔顾事实,对该项目房地产规划审批、验收环节的依据和相关事项不予直接回复,职能部门的答复是不尊重客观事实、国家、省事、市等相关规范,存在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是一种极不负责的推脱,特提起复议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对该项目房地产建设审批、验收的合法性作出答复和说明。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11月10日对案涉信访事项作出答复,两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责令作出具体答复,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一、2022年11月1日,被申请人接到两申请人信访件后,即安排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先后到海宁市城乡建设档案馆查阅、核对相关竣工图纸,并联系了第三人公司的丁某辉、物业保安队长张某浩一同前往现场查看。同年11月3日,工作组查对了申请人所列连廊、商铺屋顶位置、电梯前室门槛处、地下室偏位柱子等区域,经过比对发现地下室柱子存在偏位、电梯前室门槛石高差较大等情况属实,而连廊、楼梯、商铺非上人屋面等情况与竣工图纸一致。11月4日,收到省信访局转办的申请人李某闻的信访件,信访前4项内容与11月1日的一致,增加了“第五:地下室停车位D号不符合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设置停车标准4.4.6的规定,不满足GB50067/2014中的6.0.16规定,并且停车位A016尺寸为2.2米乘以4.5米,该类型停车位有200多个,地下停车位缺口约120个左右”,请求相关部门核实处理。11月7日,被申请人电话联系了申请人李某闻,对于其提出的疑问进行了解答。11月10日,进行了网上回复。二、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答复意见而提出行政复议,该申请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范畴。被申请人已经对申请人的信访申请进行了调查核实,并逐项进行了答复,不存在未依法履职的情况。同时,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两申请人如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答复意见不服的,其应通过向有权机关信访复查或复核的途径来进行救济,而不应当通过行政复议来救济。申请人对于信访事项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明显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故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人述称 1、海宁某园项目从立项开始,经过设计、图审、施工、验收,直到竣工备案和交付,经各参建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建造、监督、把关和验收,无论实体质量、各项指标还是程序流程都是符合要求的。2、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复议问题,被申请人已经做了答复。其中涉及到的开关站、游乐场等问题,第三人在房屋销售时,在销售案场就公示,对项目各种不利因素都做了明确公示,详见当时“某园公告”图片。3、关于申请人李某闻提出的自己车位存在的问题。该车位系业主自己选择交付车位D号,其接收时为现状实物交付,其对此车位的详细情况已充分知晓。海宁市人民法院对该车位案件已做出判决,详见(2022)浙04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4、关于申请人陈某提出的自己车位编号的问题(交付通知书上是B号,合同上是F号),其认为交付通知书上的编号是申请人陈某自己手写上去的。其公司交付通知书全部为打印版,没有手写,发给申请人陈某的交付通知书上,因车位款未付清,车位号是空着的。2018年7月12日,双方签订的《某园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车位编号是B。后因该车位尾款未付,其诉至海宁市人民法院,在法院调解过程中,申请人陈某对所购买车位编号为B一事再次予以确认,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并进行了司法确认。综上,申请人对第三人的要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表示不同意申请人退车位的要求。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1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李某闻、陈某的信访件,信访内容:“我们是购买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某园×幢A室房屋(地下室停车位B)、×C室房屋(地下室停车位D)购房人,现就某园项目交付存在的问题如下(详见附件),请贵局重新对该项目进行验收,是否符合相关规范等等,杜绝明显存在不符合规范而予以验收通过的情况。1、某园8#楼建施-04(地下一层平面图)P/20轴墙体/柱与现场不符,没有按图施工,柱子偏差至少100mm,且不符合消防防火要求(防火宽度);2、8#楼竣工图关于连廊实际尺寸与图纸(8#楼建施06-12、结施)不符,没有按图施工,整栋楼的走廊都缩水(含楼梯间平台),且严重超过规范要求,1#楼、15#楼(销售12号楼)连廊和楼梯间同样也未按图施工,尺寸缩水严重);3、8#楼地下室电梯层门槛实际不符合GB50310-2002要求,电梯门槛有5公分高差,有严重安全隐患等;4、与8#楼相连的商铺屋面为上人屋面,无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存在安全隐患。具体详见附件。现寻求帮助:1、请贵局对某园项目明显存在不符合设计规范而予以验收通过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重新进行验收(应符合相关规范及验收要求);2、请贵局将竣工图、验收依据进行信息公开,我们可以现场一同核实,以解现场与审批不符之惑;3、加强人员业务能力培训;4、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建立处置流程相关体系,防止出现群众向上反映问题,个别工作人员乱作为、不作为,群众求助无门,切实保障群众正常权益。某园业主:李某闻陈某,日期:2022年11月1日 ” 同年11月4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李某闻的信访件,信访内容:来电人是某园小区的业主,反映该楼盘问题一:6号楼地下室一层平面图建施/04平面图P/20的墙体和施工图不符合,偏差10公分左右,不满足消防的防火要求,第二:6号楼的竣工图关于走廊和实际图纸不符,整栋楼走廊和含楼梯间尺寸严重减少,1号楼和12号楼都有该问题,第三:6号楼地下室电梯厅门槛不符GB50310/2002规范,电梯门槛有5公分的高差,有严重安全隐患,第四:与6号楼相邻的商铺为上人屋面未安装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第五:地下室停车位D不符合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设置停车标准表4.4.6的规定,不满足GB50067/2014中的6.0.16规定,并且停车位B尺寸为2.2米乘以4.5米,该类型停车位有200多个,地下停车位缺口约120个左右,以上问题请海宁住建局核实对不符合规范而允与通过的行为进行重新验收,请相关部门核实处理。” 11月10日,被申请人对2022年11月4日信访件作出答复,内容如下:“李先生:你好!你向浙江省信访局反映的关于某园小区通道尺寸减少、电梯门槛存在高差等’问题,经本单位调查核实,现将调查意见回复如下:一、调查情况  11月3日,我局工作人员经现场核实,结果如下:1、6号楼(竣工图8号楼)地下室一层平面P/20柱部位存在偏位情况,造成部分柱体凸出墙面。房产公司联系设计院,经复核,此处柱子为地下室柱,未延伸至主楼区域,柱截面满足设计要求,柱位偏差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可不做处理,且净宽符合消防110cm的要求。2、经核查竣工图纸,连廊、走廊等按图施工,图纸标注尺寸实际为轴线尺寸。3、6号楼(竣工图8号楼)地下室电梯前室门口门槛石问题,房产公司解释为铺贴时考虑电梯前室若有积水时,积水不至于流入电梯基坑内而采取的工艺。此处为前期样板,后因工艺改变,采用了门槛石放坡的方式阻水。因需专业人员整改施工,且材料需要定制,因此需要一定时间完成,房产公司计划元旦前整改完成。4、经查询竣工图纸,6号楼(竣工图8号楼)相邻的商铺为非上人屋面。二、处理意见  11月7日,我局工作人员与你电话联系反馈处理结果并提出建议,你对处理结果表示理解,对服务态度表示满意,对于部分内容存在疑义的,你希望与房产公司指定人员袁某华直接对话的诉求,建议你与房产公协商解决。小区配建车位问题由城乡规划部门管理,建议你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映。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10日。” 同日,被申请人对2022年11月1日信访件作出答复,答复内容(一、调查情况与二、处理意见)与11月4日信访件一致。两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2022年11月4日的信访作出的答复,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2年8月31日的(2022)浙04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中,明确第三人交付给申请人的车位为D。2023年1月 16日的(2023)浙0481诉前调确×号民事裁定书中,申请人陈某与第三人针对2018年7月12日签订的《某园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申请人车位为B号)履约问题,达成由申请人陈某于2023年2月28日前付清车位使用权转让尾款等协议内容。

以上事实有信访截图、《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批复》(嘉政发[2015]×号)、《某新区某路西侧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书》(海建连(2016) ×号)、《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某园车位销控表、某园停车位(地下室)问题统计表、关于某园主要交付问题材料、某园项目竣工总平面图、某园8号楼(6号)地下室局部平面图及连廊部位平面图、《某园交付通知书》、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条文说明》(DB331021-2013)《基本情况登记表》《关于编号×信访件的回复》《关于李某闻、陈某信访事项的情况》、现场照片、竣工图纸、第三人《关于海政复(2023)×号行政复议调解情况说明》《通知函》《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法庭庭审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某园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某房地产公司催款通知书》、某园公告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及该条例第三十五条即“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和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即“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之规定,本案中,2022年11月4日信访反映的内容,实质为信访咨询事项,并与同年11月1日信访内容大部分重复,且2022年11月4日信访事项的信访人为申请人李某闻,非申请人陈某,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查、复核。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即“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即“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李某闻2022年11月4日信访事项的信访答复大部分涉及业主共有利益,亦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受案范围。

综上,本机关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予支持,对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陈某、李某闻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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