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规定及《浙江省水利厅贯彻<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浙水保〔2018〕5号)精神,长安镇人民政府会同有关单位对长安镇长周路(环镇东路-周王庙界)道路项目进行了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于2024年4月19日提交了验收报备材料: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2.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3.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材料符合格式要求并予以报备,现公告如下。
海宁市水利局 2024年4月30日 |
|
|||
|
|||
|
|||
|
根据国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规定及《浙江省水利厅贯彻<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浙水保〔2018〕5号)精神,长安镇人民政府会同有关单位对长安镇长周路(环镇东路-周王庙界)道路项目进行了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于2024年4月19日提交了验收报备材料: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2.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3.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材料符合格式要求并予以报备,现公告如下。
海宁市水利局 2024年4月30日 |
网站地图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版权保护 | 隐私安全 | | |||
主办单位:海宁市人民政府主办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浙ICP备14012341号 浙公网安备 33048102000515号 网站标识码:3304810001 建议IE7.0 1024*768分辨率以上浏览本网站 |
![]() 智能问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