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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18/2024-83831 发文机关: 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4-04-25
所属栏目: 部门及镇、街道文件 发文字号: 海农发〔2024〕25号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4-05-10 08:5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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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4年法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中央和省委农村工作会议、一号文件精神以及新时代浙江“三农”工作“369”行动部署要求,全面推进我市农业农村法治建设,制定本工作要点,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扎实做好法治政府建设工作

(一)强化法治制度执行。持续推进农业农村法治建设,依法编制和调整行政执法事项、自由裁量、合法性审查等清单。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按照规定程序发文、备案和政策解读,定期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落实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对拟作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协议等开展前置审查。落实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和领导干部学法、年终述职述法制度。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社会公开。

(二)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加强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管理,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及时报送并公布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重大行政决策按要求履行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必经法定程序,重视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科学判断决策条件的成熟程度和总体风险,研究控制和应对风险的相关措施,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后通过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

(三)注重行政风险化解。坚持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三级审核,把防范和化解问题关口前移,执行律师顾问制度,落实聘用律师履职和考核机制,充分发挥聘用律师专业队伍作用,切实降低执法、许可和办案等行政风险。全面加强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对行政复议要配合复议机关做好案件复议工作,努力化解矛盾和争议,对行政诉讼要做好答辩举证,按规定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要求积极出庭应诉,确保不发生行政败诉案件。

二、持续提升农业行政执法效力

(一)深化行政执法改革。对照“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持续推进“大综合一体化”改革走深走实。统筹好农业行政执法力量,优化下沉执法人员配置,落实赋权事项差异化调整,积极行使相应事项的行政职权。强化“综合查一次”理念,以“三相一就”为原则,严格落实双随机检查事项清单全覆盖和跨部门联合检查机制,确保双随机抽查事项覆盖率、双随机抽查检查占行政检查比例、跨部门联合双随机监管率、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应用率、掌上执法率等全部达标。

(二)抓好专项执法行动。扎实开展农资打假、“绿剑护粮安”“绿剑护芯”、水产养殖用药(渔药)和豇豆农药残留、畜禽违法屠宰和调运等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下乡进村“忽悠团”、网络违规跨区售种等违法行为。做好钱塘江禁渔、伏季休渔、市区禁渔执法和清网工作,严厉打击违法捕捞。强化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和扰乱农资市场秩序、农业安全生产的涉黑涉恶线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三)提升行政案件质量。认真执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要求,加强行政处罚案件规范办理。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案件调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件办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依据合理,案件文书制作规范、归档及时。坚持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切实用好执法装备,规范录音、录像和视频监控等电子数据的运用、保存和归档。落实季度行政执法案卷评审,通过优秀案卷、典型案例评选和推荐,不断提升执法办案质量。

三、全面优化农业法治营商环境

(一)推进服务增值化改革。在行政审批服务便捷化的基础上,以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为牵引,在服务理念、服务主体、服务范围、服务周期、服务方式上实现五个转变,不断优化涉农审批流程,保持政务服务网“跑零次”“即办实现率”“网办实现率”等核心指标达到100%,让服务对象“省时省力省钱省事”。按照“统一服务事项、统一服务机构、统一服务范围、统一办理方式”的“四统一”要求,细化涉企服务事项清单,坚持权力事项实时更新、动态调整,让涉农政务服务事项做到“应进尽进”。

(二)落实柔性执法机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对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存在的轻微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及时纠正或在约定时间内纠正,可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做好行政调解和信访化解工作,发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组织和行业监督管理职能,认真处理各类农业生产事故,及时化解涉农纠纷,积极维护和优化农业生产经营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加强公平竞争审查。根据公平竞争审查要求,依法对涉及市场经营活动的政策类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政策制定时要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审查时重点围绕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标准以及例外规定进行,做到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不予发文、违反审查标准不予发文。

四、积极开展农业农村普法教育

(一)强化法治宣传教育。开展宪法、民法典和国家安全法宣传教育,认真落实好“12·4”国家宪法日暨第四个“宪法与浙江”主题宣传月、第四个“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月、“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颁布实施十周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颁布九周年暨《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施行五周年等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二)突出重点领域普法。抓好“关键少数”带头学,把习近平法治思想列入党委理论学习重要内容,突出公务员学法用法,注重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宣传教育衔接协调。围绕局“十大专项行动”,突出农资监管、粮食安全、土地承包、农产品安全、土壤污染防治、渔业资源保护和乡村振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农民丰收节、农资打假、绿剑行动、技术服务等重要节点,开展“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宪法进农村”等普法宣传活动。

(三)落实普法宣传责任。坚持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把普法宣传当作推进行业管理的重要抓手,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将农业普法融入日常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和技术服务、走访调研等工作全过程,各普法责任单位要做好普法计划、制作宣传资料,在加强普法扩面的同时,针对农业领域重点问题、重点主体开展精准普法,通过合规指导、风险提示强化涉农主体依法生产经营。

海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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