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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18/2024-83834 发文机关: 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4-04-01
所属栏目: 部门及镇、街道文件 发文字号: 海农专发〔2024〕8号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4-05-10 09: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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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4年海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浙农安发[2024]3号)和《嘉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4年嘉兴市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嘉农发[2024]2号)的文件要求,现将《2024年海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测任务和重点

(一)监测任务。2024年全市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1400批次(不包括省、嘉兴市抽检任务),定性检测7510批次。600批次定量检测任务由我局组织实施(详见附件1);800批次定量检测任务由各镇(街道)组织实施(详见附件2);定性检测由各镇(街道)组织实施(详见附件3)。

(二)监测重点。主要监测对象是以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其他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生产主体为主,兼顾个体农户。抽样以农产品种植、养殖等生产环节为主,兼顾农产品收贮运环节。监测的重点产品为果蔬、稻谷、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二、有关要求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是依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手段。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专人负责,要按照本地农产品生产规律,合理确定抽样布点、确保样品的代表性、有效性,定量抽检原则上同一个生产主体一年内不安排2次以上抽样,每次抽样量不超过2批次,同一品种只能抽取1个样品,重点治理品种除外;要进一步规范抽样程序,仔细填写抽样单,确保产品能够溯源;定量检测工作应当由依法经资质认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承担,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收到结果后24小时内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对快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要严格按照《海宁市农产品质量快速检测不合格样品处理办法》进行处理,监测结果未经我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

附件:1.2024年海宁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抽检计划  

2.2024年各镇(街道)定量抽检计划

3.2024年各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定性抽检计划

海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1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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