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汇千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公波仁青与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等争议案(浙海宁劳人仲案(2024)1370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开庭通知书等。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为答辩期。本委定于2024年7月26日上午09时00分在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文礼路5号海宁市社会治理中心一号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活动,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海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