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 对象名单决定书
海人社监列决字〔2024〕19号 当事人:海宁市恒一之羽服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30731117XX 法定代表人:许 红,身份证号码:3***19197510*****8 实际负责人:孙忆周,身份证号码:3***19196508*****0 经查,你单位拖欠工人吕某、顾某、孙某等20人2023年1月至2024年2月工资共计806745元工资。所欠工资数额达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2024年5月16日,我局依法向你全域送达《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告知书》(海人社监列告字〔2024〕19号),你在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异议。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现我局决定:将海宁市恒一之羽服饰有限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红、实际负责人孙忆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列入期限为2024年5月24日至 2027年5月23日。 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你单位如已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且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满6个月,可书面提交申请、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证据、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向我局提出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申请。我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决定是否予以提前移出。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部门: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科 地 址:海宁市海州东路548号 联系电话: 0573-87290991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