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浙江浩鑫新材料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徐小琴与被申请人浙江浩鑫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浙海宁劳人仲案(2024)1380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开庭通知书等。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为答辩期。本委定于2024年7月29日下午14时00分在海宁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海宁市海洲街道文礼路5号)二楼一号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活动,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海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