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法洛伦服饰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钱淑荷与你单位追索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已于2024年5月27日依法作出仲裁决定,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海宁劳人仲案(2024)251号仲裁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对申请人的请求,浙海宁劳人仲案(2024)251号仲裁决定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特此公告 海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