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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2024-84703 发文机关:海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4-06-14 14:26:23
责任部门:海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责任科室:海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所属栏目:公告公示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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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海宁劳人仲案(2024)251号仲裁决定书公告

海宁法洛伦服饰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钱淑荷与你单位追索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已于2024527日依法作出仲裁决定,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海宁劳人仲案(2024251仲裁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即视为送达。对申请人的请求,浙海宁劳人仲案(2024251仲裁决定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特此公告

海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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