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海宁市低收入农户共同富裕扶持方案(2024-2026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执行。
海宁市农业农村局 海宁市财政局
2024年5月28日
海宁市低收入农户共同富裕扶持方案(2024-2026年)
根据《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农民共富十法”行动方案>的通知》(嘉委办发〔2022〕48号)、《中共嘉兴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嘉兴市先富带后富“三同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嘉委农发〔2022〕1号)、《中共海宁市委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勇当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表率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海委发〔2021〕22号)、《中共海宁市委办公室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深化以集体经济为核心的强村富民乡村集成改革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海委办发〔2022〕64号)等文件精神,为持续深化低收入农户共同富裕帮扶工作,进一步创新产业帮促增收方式,促进低收入农户增收,实现同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特制定本扶持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共同富裕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嘉兴市委、海宁市委的工作要求,持续提升低收入农户收入,通过完善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强化内生动力、创新增收方式,推进精准施策,开展精准帮扶,促进低收入农户增收实现共同富裕,确保低收入农户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幅10%以上。
二、扶持对象
(一)经民政部门调查认定的低保、低保边缘等低收入农户。
(二)海宁范围内,带动低收入农户发展农业产业或吸纳低收入农户就业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
(三)组织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国资公司、村集体等主体。
三、扶持内容和标准
1.对低收入农户新租赁土地发展农业生产的,租赁期限在2年以上的,按租赁土地面积市财政给予每亩800元一次性租金补助。
2.对在承包地上从事农业生产(除水稻种植外)的低收入农户,市财政按实际种植面积(不含复种)给予每年每亩500元的生产资料补助。
3.对低收入农户从事粮食生产的,按实际水稻种植面积给予每年每亩360元补助。
4.对低收入农户承包土地流转给他人的,给予每年每亩115元补助。
5.对低收入农户自主创业从事工商业实体经营的,一次性补助3000元。
6.对直接吸纳低收入劳动力就业,与低收入农户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农业经营主体,已支付劳动报酬5000元/人以上的,给予用人单位实发工资50%补助,最高6000元;临时性雇佣低收入农户的农业经营主体,年内用工时间超过60天的,每雇佣一人奖励300元。
7.鼓励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带动帮扶低收入农户发展特色产业,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通过提供种子、种苗、种(畜)禽等方式,帮助低收入农户创业增收并实现低收入农户年增收或得益达1000元以上的,每年按帮扶户数给予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每户500元补助。
8.推进农业标准厂房建设,由村集体(国资)为项目主体,依托优质涉农的新建项目,吸纳低收入农户入资参与(每户出资上限不超5万),连续4年给予低收入农户每年不少于出资额10%分红回报的,市财政对低收入农户出资部分给予50%的补助(已享受农业产业政策补助的新建项目不再重复补助)。
9.创新实施低收入农户“飞地认养”项目,鼓励低收入农户出资认养种(畜)禽,委托农业经营主体统一养殖、统一管理、统一销售,并利用项目收益每年向低收入农户进行分红的,每年按照低收入农户分红金额的50%给予农业经营主体补助,每户最高3000元。
10.为低收入家庭购买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保费金额由市、镇财政按7:3比例予以承担,海洲街道、硖石街道低收入家庭保费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11.引导低收入农户转变观念、发展生产、自主创业,为低收入农户提供3-30万元的免抵押、免担保小额信用贷款,用于发展特色农业、来料加工业、休闲旅游业等。对贷款期限和授信额度内的低收入农户小额贷款按3%年利率给予贴息补助,单个农户每年享受政策贴息贷款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四、项目申报和核定
(一)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村村委会提出项目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申报材料详见附件,装订成册。
(二)村委会登记核实。村委会对低收入农户、农业经营主体申报的补助项目进行调查核实,确保申报补助金额与实际相符。村委会对发票凭证等资料审核无误后登记造册,形成补助公示表,公示无异议,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镇(街道)复核。镇(街道)对所辖各村上报材料进行复核,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检查。复核无误后统计汇总、造册,镇(街道)签署意见并加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后,将补助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
(四)市级审核。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对镇(街道)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人员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实地抽查,核定补助名单和补助资金。
五、补助资金发放
(一)资金及时拨付。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核定名单后,
形成补助资金公示表,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审核意见将市级补助资金下拨到镇(街道)财政部门,各镇(街道)在收到扶持资金后及时拨付到扶持对象。
(二)坚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严禁虚报冒领补助资金,严禁干部收回农户专用存折代领补助资金,严禁用补助资金抵扣农民上交费用。
六、监督管理
(一)加强政策宣传。市、镇两级要通过多种渠道方式宣传解读政策,使广大低收入农户和基层干部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对申报有困难的低收入农户,镇村要落实专门人员,帮助做好申报辅导工作。
(二)事先申报公示。各镇(街道)指导申报项目的村级公示,公示内容应包含补助申报对象姓名、补助项目、申请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应附有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及时核实处理。
(三)事后资料存档。所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一份报市级部门,一份留存。凡是与补助有关的合同、发票凭证、报表、清册、公示影像等资料,要落实专人,妥善保存。
七、相关规定补充说明
(一)同一地块、同一项目,实行就高享受政策。
(二)“新增”是指认定为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及特困供养户以后新增加。
(三)项目申报以年度为界,申报数据以年度为准。
(四)对村集体(国资)主导发展的农业项目,要积极吸纳低收入农户参与入股分红或就业。
八、其他
本扶持方案自2024年6月28日起实施,涉及资金奖补的时间自2024年1月1日起算,具体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1.海宁市低收入农户共同富裕扶持项目申报表
2.海宁市低收入农户共同富裕扶持项目补助清册
3.村(社区)低收入农户共同富裕扶持项目补助公示内容参考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