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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10/2023-85161 发文机关:市司法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4-07-01 08:53:57
责任部门:海宁市司法局 责任科室: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所属栏目:公告公示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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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政复〔2023〕92号

海宁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海政复〔202392

 

申请人:杨某锋

被申请人:海宁市某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622日作出的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于7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公开有盖章落款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丁政〔2017×号《某镇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823日,因案情复杂,本机关决定延长复议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述称:自己于2023年6月22日收到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发现被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没有盖章落款。同时,申请人在网上查阅到被申请人没有公开相应文件,无法辨明真假。故请求撤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公开有盖章落款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丁政〔2017×号《某镇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理由不成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文件是客观存在的,申请人依法获取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是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工作职责之所在,但并不需要给申请人的文件盖章才有法律效力,盖章不是必要条件。当然,被申请人可以在提供的文件上盖章。申请人这种文件上盖章有效力,不盖章无效力的理解、认识是错误的。所以,申请人以没有盖章落款而要求撤销《答复书》的理由不成立。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依法公开相关信息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三、被申请人就申请人要求获取的相关信息内容,事后经检索审核,发现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提供的《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存在瑕疵,但被申请人对该瑕疵已纠正,本着政府工作公开透明、实事求是精神,已将相关信息函告申请人。故请求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制作《办件通知单》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办件通知单》载明以下内容:“……姓名:杨某锋……通信地址:某镇某村……所需信息内容描述:某镇房屋拆迁相关政策及相关法律法。以及对人员的安置政策……信息指定提供方式:纸面。信息的获取方式:邮寄……”。同年6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答复书》载明以下内容:“本机关于2023年6月1日收到了您(单位)要求获取‘某镇房屋拆迁相关政策及相关法律法。以及对人员的安置政策 ’的申请。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现答复如下:您(单位)要求获取的信息属于本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将以下资料提供给您:1.丁政〔2017〕×号《某镇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以上信息本机关以复印件形式提供给你……”。同年6月22日,被申请人将《答复书》及《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含高层、电梯房安置结算方式内容)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对案涉《答复书》不服,于7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3年7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函》,《函》载明以下内容:“杨某锋:有关2023年6月1日,你向本政府要求获取‘某镇房屋拆迁相关政策’信息事宜,本政府于2023年6月22日,给了你丁政〔2017〕×号《某镇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尔后,你向海宁市人民政府提出了复议,期间,本政府经再次对相关文件检索和审核发现,原送达之文件存在瑕疵。为此,本政府对工作人员的失误向你表示歉意。现将正确的相关文件重新送达于你。请查收。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特此告知。附:1.〔2017〕×号《某镇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2.〔2019〕×号《某镇党政联席会议纪要》3.〔2022〕×号《某镇党委扩大会会议纪要》……”。同年7月20日,被申请人将《函》以及上述三份文件邮寄给申请人。7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情况说明》,内容包含以下:“有关申请人杨某锋向本单位要求获取‘某镇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相关政策’信息公开事宜,经本单位文件库检索,与某镇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相关政策的全部文件有1.〔2019〕×号《某镇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2.〔2019〕×号《某镇党政联席会议纪要》;3.〔2022〕×号《某镇党委扩大会会议纪要》。特此情况说明……”9月20日,被申请人再次提交《情况说明》,包含以下内容:“本机关在7月21日《情况说明》中提及的〔2019〕×号《某镇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实际为〔2017〕×号《某镇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特此说明。

以上事实有信息公开系统网页截图、《办件通知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函》、丁政〔2017〕×号《某镇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含高层、电梯房安置结算方式内容)、丁政〔2017〕×号《某镇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不含高层、电梯房安置结算方式内容)、〔2019〕×号《某镇党政联席会议纪要》、〔2022〕×号《某镇党委扩大会会议纪要》、邮寄信息、《情况说明》2份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即“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公开属于本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即“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该条例第三十六条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及该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即“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要求公开某镇房屋拆迁相关政策及相关法律法。以及对人员的安置政策”的描述并不精准,被申请人于202361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申请人的描述,经检索后,同年622日作出答,并按照申请人要求的邮寄方式,2017〕×号《某镇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含高层、电梯房安置结算方式内容)向申请人予以公开,已履行检索和公开的法定职责,程序合法。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公开的文件没有盖章,无法辨别真伪,要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公开有盖章落款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经再次检索又将〔2019〕×号《某镇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和〔2022〕×号《某镇党委扩大会会议纪要》向申请人予以公开,该两份文件是以某镇党政综合办公室为制定主体,并以党政联席会议纪要或以党委扩大会会议纪要形式制发的党委内部文件,不属于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形式向申请人予以公开,存在不当,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海宁市某镇人民政府于20236月22日作出的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3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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