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有效推进城市有机更新,进一步丰富征收补偿方式,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提高房屋征收安置工作效率,根据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相关概念 (一)房票。房票指对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核发给被征收人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 (二)房票安置。房票安置指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根据自愿原则,对选择货币化市场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由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房票开具人)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凭房票在有效期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一种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充。 (三)适用范围。海宁市辖区范围内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可结合征收项目实际,按照本《办法》试行房票安置。试行房票安置的,应将房票安置方式的相关事项在征收补偿方案中载明。 (四)可购房源。原则上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凭房票结算的本市范围内的新建商品房。 二、房票金额 (一)房票票面金额。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房票票面金额为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的总额。 (二)购房奖励金额。 1.住宅被征收房屋购房奖励。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买本市范围内新建商品房的,可按实际使用房票票面金额的20%享受房票购房奖励。房票购房奖励金额仅限于购房使用,不得提现。 2.非住宅被征收房屋购房奖励。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买本市辖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的,可享受一定的房票购房奖励(具体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最高不超过实际使用房票票面金额的15%且不超过150万)。房票购房奖励金额仅限于购房使用,不得提现。 三、房票使用 (一)实名持有。房票实行实名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统一监制。原则上一户被征收户限开具一张房票。 (二)有效期限。房票有效期为6个月,自开具之日起计算。房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使用日期以购房合同网签时间为准。房票逾期未使用的,房票即为失效房票。失效房票可申请到期兑付,即兑换为与房票票面金额相同的货币(不计息)。 (三)允许一次转让。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即首位房票持有人,首位房票持有人可在房票有效期内将房票转让,但房票受让人不得再次转让该房票。房票转让后有效期重新计算。房票转让应当备案,未经备案的,转让不发生效力。 (四)购房使用。房票持有人自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商品房价格,并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使用房票购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付款方式必须注明“房票”,并明确房票购房金额(包含配套的储藏室、车位等),否则,房票不予结算。 (五)票面不足。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含奖励)抵付购房款,不足部分由房票持有人自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不足部分可以申请按揭贷款。 (六)票面结余。房票票面尚有余额未使用的,房票持有人可在房票有效期届满后申请余额部分提现。 四、房票结算 (一)房票的结算主体。房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房票开具人)进行结算。房票结算款应当拨付至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二)房票的结算流程。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票、已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等,定期与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房票开具人)办理房票结算。 (三)房票的结算办法。房票的结算支付比例及支付期限按购买商品房期房或现房分别为: 1.期房结算。原则上在购房合同生效并完成备案后,可兑付实际使用房票票面金额的60%;完成房屋主体结构验收后可兑付30%;项目交付后可兑付10%。房屋交付满6个月后兑付房票购房奖励部分。具体兑付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申请后2个月内完成。 2.现房结算。原则上在购房合同生效并完成备案后,可兑付实际使用房票票面金额的100%;商品房买卖合同完成备案满6个月后可兑付房票购房奖励部分。具体兑付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申请后2个月内完成。 五、其他 (一)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房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等有关规定,可享受税费优惠。 (二)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加强监督,确保房票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对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工作,需保证价格优惠、按期交房,所提供的安置房源须符合法定销售条件,保持房源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对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延期交付房屋、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记入不良诚信记录,并终止其参与房票安置的资格。 (四)房票仅限于购买新建商品房使用,严禁套现或变相套现,一经发现,追回房票购房奖励。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协助房票持有人对房票进行套现,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本市辖区内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执行的国有土地上城镇有机更新项目,可以参照房票安置政策试行。 (六)本办法自2024年8月11日起施行,《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试行房票安置的通知》(海政发〔2022〕35号)、《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海宁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海建房〔2022〕100号)同时废止。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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