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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18-55424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8-11-26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海政办发〔2018〕189号
统一编号: FHND01–2018–0026 有 效 性 : 有效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4-07-18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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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建筑材料结算价格调整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建筑材料结算价格调整的通知》(海政办发〔2011〕82号)实行以来,对推动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指导建设市场材料价格动态调整和工程结算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我市目前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管理情况以及材料价格的波动趋势,为适应新形势下工程实施阶段合同价风险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材料价格动态管理,解决不同情形建设工程对材料等费用因市场价格波动所导致的价差进行科学合理调整的需要,现结合我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实际,就规范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中主要建筑材料价款结算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凡海宁市区域范围内涉及政府投资项目发、承包双方应按本通知在《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主要建筑材料的品种、价格变化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的调整办法。

  (二)凡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没有明确材料价格波动后合同价的风险范围和调整幅度的,均应列入此次调整范围。

  二、调价条件

  在合同工期内,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出现波动需要合同价格调整时,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

  (一)主要建筑材料调价品种须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约定。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单种规格材料合同开工之日所在月份至主体工程结构中间验收之日所在月份内各期信息价算术平均值与编制期信息价之比上涨或下跌幅度在5%以上。合同开工之日和主体工程结构中间验收之日须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约定。

  (三)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的单种规格材料合同工期前80%月份内各期信息价算术平均值与编制期信息价之比上涨或下跌幅度在5%以上。

  三、调价方式

  根据风险共同分担原则,发、承包双方调整价格,凡符合调价条件的主要建筑材料,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在5%以内,应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格不作调整;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5%,其风险幅度以外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风险幅度以外材料价差计算公式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

  1.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上涨超过风险幅度5%时,材料差价(正值)=〔合同开工之日所在月份至主体工程结构中间验收之日所在月份内各期信息价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信息价×(1+5%)〕×单种规格材料用量×(1+税金)。

  2.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下跌超过风险幅度5%时,材料差价(负值)=〔合同开工之日所在月份至主体工程结构中间验收之日所在月份内各期信息价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信息价×(1-5%)〕×单种规格材料用量×(1+税金)。

  (二)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

  1.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上涨超过风险幅度5%时,材料差价(正值)=〔合同工期前80%月份内各期信息价算术平均值- 编制期信息价×(1+5%)〕×单种规格材料用量×(1+税金)。

  2.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下跌超过风险幅度5%时,材料差价(负值)=〔合同工期前80%月份内各期信息价算术平均值-编制期除税信息价×(1-5%)〕×单种规格材料用量×(1+税金)。

  (三)专业打桩工程、单独装饰工程等专业工程调价条件和方式按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补差原则实行。

  四、审核审批程序

  主要建筑材料结算价格调整符合条件的,由工程承包方提供申请和有关材料,监理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审核后,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工程管理办法及审批制度进行审批。工程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必须符合工程变更的有关规定。降价所引起的减少量应在竣工结算中予以扣除。

  委托跟踪审计的工程项目,合同价的增加或减少量须经跟踪审计人员审查。

  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审价单位应按上述要求严格把关。

  五、由于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而遇材料价格上涨的,则材料价格上涨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遇材料价格下跌的,则材料差价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予以扣除。非承包方原因延长工期而遇材料价格上涨的,其结算价格调整,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六、本通知下发生效后,对于拟建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在新编制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对材料价格涨跌风险的承担范围和调整方法予以明确约定。已进入招标程序的项目,仍按原文件执行。

  七、主要建筑材料结算价格调整过程中,建设单位应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及本通知要求,以及已签订的施工合同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须严格把关,对在招标文件中未明确按本通知执行的,不予备案。

  八、本通知适用于《海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工程,其他不同建设资金来源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九、相关术语解释

  (一)本通知中所指的单种规格材料用量,是指可调规格材料原合同用量与联系单变更用量之和。

  (二)本通知的材料编制期信息价是指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报价采用的当期月份的除税信息价,若招标文件没有明确则指在投标截止日最近月份已颁布的当期除税信息价(指嘉兴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除建材商情以外的建筑材料价格信息),嘉兴造价信息中安装材料缺项部分按浙江造价信息确定。

  十、本通知自2018年12月27日起执行。《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建筑材料结算价格调整的通知》(海政办发〔2011〕82号)同时停止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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