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提升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浙政发〔2024〕18号文件)和《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提升专项行动方案〉任务清单的通知》(嘉发改〔2024〕8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公布《海宁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保留事项清单)和《海宁市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理规范事项清单)。 保留事项清单所列事项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强制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清理规范事项清单所列事项不再要求将委托中介服务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共分三类:第一类是直接取消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评估、论证、鉴定、证明等材料。第二类是申请人自主决定是否委托中介服务,有能力的申请人可以选择自行完成,任何行政审批机关不得强制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第三类是行政机关委托中介开展的技术性服务,由行政审批机关出资、自行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完成,严禁转嫁费用给市场主体承担。 本清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海宁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2024版)》(海放管服办〔2024〕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海宁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2.海宁市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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