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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24-87162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4-09-04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海政办发〔2024〕56号
统一编号: FHND01–2024–0012 有 效 性 : 有效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4-09-13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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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工业技改等项目相关审批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进一步支持工业技改等项目相关审批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4日

    

进一步支持工业技改等项目相关审批

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落实省、嘉兴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项目为王”、“企业为基”理念,一切围绕项目转,一切围绕项目干,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着力扩大制造业投资,抓改造促转型,推进工业技改项目建设,现制定以下政策实施意见。

  一、优化各类规划指标管理

  (一)容积率。经批准实施技改的项目,在满足详细规划、消防安全、环保、停车指标等规范条件下,容积率宜高则高,一般不低于1.5。

  (二)建筑密度。技改项目突破条件书原有建筑密度指标,按以下情况处理:①60%≤调整后建筑密度<65%的项目,由资规局组织经信、住建、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进行论证(或网上征求意见),论证通过后开展详细规划局部调整,上述程序完成后可进行项目审批;②建筑密度≥65%的项目,原则上从严控制,确需实施的,除按上述程序通过后,需上报海宁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进行审议并通过后方可进行项目审批。

  (三)绿地率。鼓励企业在技改中采用屋顶绿化的方式达到规划条件书约定的绿地率,确实无法达到的,由属地提出红线内不低于5%的绿地率、不足部分用易地补绿的意见后,给予规划审批或核实验收。

  (四)机动车停车指标。技改项目允许保留建筑按照不低于现状水平控制,新增建筑按照《海宁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要求执行;对于地块较小、停车数量确实无法满足的,经属地同意,可按照不少于改造前停车数量进行核定。因产业定位、地形条件等因素开发受限的特殊项目,相应指标可一事一议。

  二、加强夹层审批的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技改等工业项目夹层行为,守住企业安全生产底线,确保工业项目夹层有序规范建设,明确办理基本流程。

  (一)新建类:符合规划并取得经信部门“零土地”技改备案文件,同时需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通过施工图审查后,按照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消防审查等相关审批手续;凡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夹层项目均需办理施工许可。

  (二)补办类:补办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设计院和鉴定机构进行结构、消防等安全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报住建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在符合新建类报批要求的基础上,并对违法行为完成处理后,凭经通过图审的建筑施工图和住建部门出具的备案意见报资规部门补办规划许可证,并原则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办理相关产权证。

  三、明确其他涉及审批的事项

  1.对工业用地规划用途已调整但5年内暂不实施的区域,不存在违法改变功能、违规出租等情况,允许实施技改。但技改后相应规划指标突破原规划条件的,资规局应论证详细规划调整的可行性,并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完成详细规划调整;技改项目位于开发边界外,且属于规划保留建设用地的,允许实施技改。

  2.工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允许分期实施、分期验收。分期验收以幢为单位,在符合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且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予以验收并办理不动产权证。如存在生产和施工同时的情况,业主单位负责落实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前厂区生产与施工的安全要求,各属地及住建部门负责做好监管。

  3.支持工业项目地下室确权登记,机动车停车数量、地下比例要求可不受《关于鼓励工业企业地下空间开发的实施办法》(海政办发〔2019〕17号)有关停车数量及比例规定的限制。存量工业已办理不动产证登记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通知与之前的市级相关政策有冲突的,以本通知内容为准。上级具体政策措施另有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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