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全面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巩固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海宁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宁市农业农村局 海宁市财政局 2024年8月9日 海宁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实施细则(试行) 为全面加强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构建权责明晰、运行有效的管护机制,巩固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根据《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试行)》(浙农田发〔2023〕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以下简称:工程设施管护)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后对工程设施开展日常管理、维修和养护,保障工程原设计功能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批准实施并上图入库的各类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按照“省市指导、县负总责、乡镇主体、村级实施”的总体要求和“建管并重”、“谁所有、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进行管护,明确管护职责及分工,确定管护主体,压实管护责任。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项目所在村级组织办理工程和管护移交手续。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各镇(街道)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工作,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实施细则的修订和完善,负责开展工程设施管护项目立项评审、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在年度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工程设施管护资金并进行监督。 第七条 镇(街道)是工程设施管护责任主体,负责开展工程设施管护项目日常检查、初步验收,落实镇(街道)工程设施管护资金并提出工程设施管护项目年度建设需求。 第八条 村级组织是工程设施管护实施主体,应及时建立健全工程设施管护制度,负责所辖范围内工程设施日常检查、管护和工程设施管护项目的实施。要积极引导各经营主体妥善使用,积极参与工程设施管护,坚决遏制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的高标准农田“非粮化”现象。 第九条 工程设施管护范围包括下列内容: (一)灌溉与排水设施。保障泵站、灌排渠道及配套建筑物、用水计量设施、节水灌溉工程及配套设施设备等能够正常使用,无安全隐患。 (二)田间道路。保障田间道(机耕路)、生产路路面平整,坡道、桥、涵等附属设施无破损,保持设计功能,能够正常使用。 (三)农田防护设施。保障农田防护林网及岸坡防护、沟道治理、环境保护等设施完好、功能正常。 (四)农田输配电设施。保障输电线路、变配电设施、弱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运行正常,围栏和警示标志完好清晰,低压输电线路满足灌排设施运行和信息化、数字化建设管理要求,及时消除老化、脱落、断裂等安全隐患。 (五)其他。保障公示牌、标识牌等设施完好清晰,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资金筹集包含且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上级及市财政安排的高标准农田(含粮功区)管护补助资金。 (二)镇(街道)财政安排农田管护资金。 (三)村级组织安排用于农田管护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管护资金。 第十一条 工程设施管护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设施管护项目市财政按照建安费的5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 工程设施管护实行项目化管理,采用竞争性立项方式组织实施。 (一)工程设施管护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年度资金安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立项。 (二)村级组织按照工程设施管护需求向所属镇(街道)提出项目建设需求,镇(街道)组织并通过项目初步设计初审后,将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市农业农村局在收到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后,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评审,综合项目建设轻重缓急和评审意见,确定年度实施项目并下达实施计划。 (四)工程设施管护项目执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十四条 工程设施管护项目验收参照《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浙农田发〔2021〕15号)组织开展。 (一)项目完工后经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逐项自验合格后,由项目村级组织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四方及时组织完工验收。 (二)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村级组织向所在镇(街道)申请项目初步验收,提交完工验收报告和完整工程结算资料。 (三)镇(街道)收到项目初步验收申请后,应及时开展工程造价审核、财务专项审计和初步验收工作,根据验收情况编制初步验收报告并申请项目竣工验收。 (四)市农业农村局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报告。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颁发《海宁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书》,结算并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鼓励探索以镇域范围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开展政策性保险等多种方式,安排使用资金,落实地方管护责任,提升 管护绩效。 第十六条 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管护资金、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实绩纳入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考核、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由海宁市农业农村局、海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