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23〕75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的通知》(浙农渔发〔2022〕20 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确定 2023—2024 年浙江省稻渔综合种养重点县和省级重点基地建设名单的通知》(浙农字函〔2023〕754 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列入浙江省2023—2024 年稻渔综合种养重点县建设计划,下达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158万元,按照重点县建设要求并结合海宁市实际,明确资金使用分配方案如下: 一、省级稻渔种养重点基地建设,安排奖励资金60万元。2023-2024年,共创建5个省级稻渔综合种养重点基地,验收通过给予每个基地奖励资金12万元。 二、实施稻渔技术创新项目,安排补助资金27万元。2024年开展4个稻渔综合种养技术创新试验项目,项目按要求实施完成后,给予每个项目实施主体补助资金8万元,(扣除农业基金会项目已补助5万元)。 三、推进产业融合发展,给予斜桥镇红螯螯虾产业发展补助资金21万元。用于推进斜桥镇和省农科院合作专家团队合作,开展红螯螯虾稻田养殖试验示范、模式创新、新品种选育及产业推广运营,宣传推介等。 四、发展规模化稻渔综合种养项目,安排补助资金45万元。按照《关于推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海政发〔2022〕9号)文件政策,用于新发展规模化稻渔综合种养设施补助。 五、重点县建设所需开展检验检测、资料印刷、总结验收等相关费用,安排资金5万元。 海宁市农业农村局 海宁市财政局 2024年8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