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辅助
索  引:001008004003028/2024-86837 发文机关: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4-09-03 17:32
责任部门: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科室:分类办
所属栏目:其他信息 访 问 量 :
进入老年模式
海分领办〔2024〕12号海宁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海宁市垃圾分类设施“三同步”工作流程》的通知

为确保新建项目垃圾分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进一步明晰属地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全过程闭环管理机制,提高协同监管效能,现制订《海宁市垃圾分类设施“三同步”工作流程》,具体如下:

一、设计评审阶段

(一)确定规划设计条件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海宁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置技术要求(试行)》(海分领办(2021)25号)和《海宁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海规委办〔2023〕2号),在出具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书时明确垃圾分类设施配置要求,其中住宅小区(含商住小区)垃圾收集房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二)编制建筑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

业主单位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建筑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有垃圾分类专篇,包括垃圾收集房的区位图、平面图、效果图及垃圾分类收运车收运路线等,费用纳入主体工程预算。建筑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成稿前应充分征求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分类办或承担分类工作职能的部门意见。

(三)建筑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评审

项目建筑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评审时,邀请市分类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参加评审会,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查验垃圾分类设施的功能性、安全性、环保性等方面,提出强制性及建议性修改意见,确保前期项目图纸中分类设施点位布局合理,功能齐全。

(四)修改确认建筑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

设计单位根据评审会议纪要修改建筑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垃圾分类专篇),市分类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文本上盖章确认备案,确认备案情况反馈项目属地人民政府分类办或承担分类工作职能的部门。

二、施工验收阶段

(一)施工阶段现场指导及中间验收

在项目基础验收后,属地人民政府分类办或承担分类工作职能的部门应现场指导查验垃圾分类设施的建设情况;业主单位组织中间验收时应邀请属地人民政府分类办或承担分类工作职能的部门参加,并提出指导意见;业主单位根据指导意见整改。

(二)项目竣工规划和用地核验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项目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和用地核验,根据测绘单位提供的垃圾分类设施竣工测绘数据,现场查验核对分类设施与图纸的一致性;如发现不符合之处,根据市分类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意见落实整改或办理调整。

(三)项目竣工验收

业主单位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时,邀请属地人民政府分类办或承担分类工作职能的部门参加,核查各垃圾分类设施的规模、功能是否满足未来用户的需求,是否符合环保、安全、车辆通行等要求,不符合要求(需求)的由业主单位在交房前整改。

三、交付使用阶段

(一)同步交付使用

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垃圾分类设施同步交付使用,业主单位加强后续管理,委派专人保洁维护,规范运行。

(二)垃圾分类清运

业主单位与取得项目所在地生活垃圾清运作业资格的第三方企业签订垃圾清运有偿服务协议,属地人民政府分类办或承担分类工作职能的部门监督分类设施的规范运行及各类垃圾规范处置。市分类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抽查垃圾分类设施“三同步”落实情况及日常运维质量,问题反馈属地人民政府。

附件:工作流程图工作流程图.pdf




网站地图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版权保护 | 隐私安全 |
主办单位:海宁市人民政府主办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浙ICP备14012341号 浙公网安备 33048102000515号 网站标识码:3304810001
建议IE7.0 1024*768分辨率以上浏览本网站
智能问答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