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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14/2024-86836 发文机关: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4-09-03 17:21
责任部门: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 责任科室:综合生态科
所属栏目:公告公示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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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

海宁市许村镇龚锋建材经营部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致生态环境损害案生态赔偿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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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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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名称

  海宁市许村镇龚锋建材经营部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致生态环境损害案,生态环境赔偿意见书文号:嘉环(海)生态赔意字〔2024〕13号。


2.损害调查结果

2024年5月23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海宁市许村镇龚锋建材经营部进行检查,该经营部主要从事砂石建筑材料的销售经营,所销售经营的建筑材料通过汽车运输从外地购入,在经营部的露天堆场上临时放,堆场四周未完全设置严密围挡,部分料堆未采取有效覆盖防尘措施,经现场核实有20%裸露未覆盖,场地地面积灰严重,有明显扬尘排放,该经营部上述行为已构成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该经营部于2021年6月成立,经营至今,露天堆场占地约2600平方米,年销售水泥250吨,黄沙900吨,砖块3万块,石子300吨,胶泥100吨。5月30日复查时,该经营部已整体关停,原露天堆场的生产设备及堆放物料均已清运,场地已复垦。该经营部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对环境空气质量造成影响,对大气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3.鉴定评估结论

根据《海宁市许村镇龚锋建材经营部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致生态环境损害快速鉴定评估意见书》,该经营部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对项目所在地大气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4.赔偿资金组成

本案赔偿义务人共承担赔偿金10187.00元,包括: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8687.00元、调查取证、鉴定、勘验、评估等费用1500.00元。


5.修复方案编制

无须修复。


6.案件结果

宁市许村镇龚锋建材经营部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赔偿金10187元于2024年9月2日完成缴纳。


 

秦道胜经营的建材经营部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致生态环境损害案生态赔偿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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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名称

  秦道胜经营的建材经营部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致生态环境损害案,生态环境赔偿意见书文号:嘉环(海)生态赔意字〔2024〕14号。


2.损害调查结果

2024年5月23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许村镇景树村联星组墩心里的秦道胜经营的建材经营部进行检查,该经营部主要从事砂石建筑材料的销售经营,所销售经营的建筑材料通过汽车运输从外地购入,在经营部的露天堆场上临时放,堆场四周未完全设置严密围挡,部分料堆未采取有效覆盖防尘措施,场地地面积灰严重,有明显扬尘排放,秦道胜经营的建材经营部上述行为已构成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该经营部于2024年2月搬迁至现址,经营至今,露天堆场占地约1300平方米,年销售水泥200吨,黄沙1600吨,砖块3万块,石子1600吨,胶泥1.5吨。5月30日复查时,该经营部已整体关停,原露天堆场的生产设备及堆放物料均已清运,场地已复垦。该经营部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对环境空气质量造成影响,对大气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3.鉴定评估结论

根据《秦道胜经营的建材经营部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致生态环境损害快速鉴定评估意见书》,该经营部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对项目所在地大气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4.赔偿资金组成

本案赔偿义务人共承担赔偿金3889.00元,包括: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2389.00元、调查取证、鉴定、勘验、评估等费用1500.00元。


5.修复方案编制

无须修复。


6.案件结果

秦道胜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赔偿金3889元于2024年9月2日完成缴纳。


 

姚连忠经营的建材经营部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致生态环境损害案生态赔偿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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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名称

  姚连忠经营的建材经营部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致生态环境损害案,生态环境赔偿意见书文号:嘉环(海)生态赔意字〔2024〕15号。


2.损害调查结果

2024年5月23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许村镇景树村姚家荡49号的姚连忠经营的建材经营部进行检查,该经营部主要从事砂石建筑材料的销售经营,所销售经营的建筑材料通过汽车运输从外地购入,在经营部的露天堆场上临时放,堆场四周未完全设置严密围挡,部分料堆未采取有效覆盖防尘措施,场地地面积灰严重,有明显扬尘排放,姚连忠经营的建材经营部上述行为已构成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该经营部于2023年3月利用姚连忠的原房屋用地改建,经营至今,露天堆场占地约500平方米,年销售水泥600吨,黄沙800吨,石子600吨。5月30日复查时,该经营部已整体关停,原露天堆场的生产设备及堆放物料均已清运,场地已复垦。该经营部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对环境空气质量造成影响,对大气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3.鉴定评估结论

根据《姚连忠经营的建材经营部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致生态环境损害快速鉴定评估意见书》,该经营部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对项目所在地大气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4.赔偿资金组成

本案赔偿义务人共承担赔偿金4980.00元,包括: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3480.00元、调查取证、鉴定、勘验、评估等费用1500.00元。


5.修复方案编制

无须修复。


6.案件结果

姚连忠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赔偿金4980元于2024年9月2日完成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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