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全市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日前,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海宁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海宁市2024年度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操作细则》,现组织开展申报。 一、申报时间:2024年9月5日至2024年9月17日。 二、申报流程:企业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登录嘉兴市惠企政策直通车平台(网址:https://jxhq.seehealth.net:10443/policy/#/),点击“今日申报”栏,选择海宁市-海宁市发改局-2024年海宁市新建公共充电桩奖补,填写申报表并上传相关材料。 三、补助内容: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建成投用的公共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四、补助对象: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公共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投建主体。 五、补助标准:公共充电站按额定充电功率400元/千瓦标准进行补助,且平均每把充电枪不超过15000元。 (一)充电站额定充电功率以设备采购合同中载明的设备功率为准; (二)直流充电枪与交流充电枪的平均单枪金额分别计算; (三)补助金额不超过充电站设备(含变压器、充电桩、充电枪,不含场地租赁、线缆、安装施工等费用)投资额(不含税),投资额核定以审计报告为准。 六、申报材料 (一)海宁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申请表(通过“嘉兴市惠企政策直通车”平台在线填写); (二)项目投建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三)车位使用证明(车位产权证或车位租赁证明); (四)充电站(含变压器、充电桩、充电枪)设备采购合同;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的,还需提供融资租赁合同(体现租金支付计划); (五)证明充电设施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的第三方检定检测合格报告; (六)符合国家相关资质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及设备投资财务投资清单; (七)以站为单位,提供由国网海宁市供电公司出具的自运营以来的历月抄表电量;直接与场地方结算电费的,提供由场地方出具的充电电量证明(按照模板填写,加盖场地方公章); (八)与国网海宁市供电公司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九)证明充电设施具有公共属性的现场设施整体照片与近景照片;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2-8项材料提交彩色PDF扫描件。 七、其他。 (一)经事后抽查或审计,对充电基础设施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助资金的企业,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取消其享受我市补助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补助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补助实行总量控制,若申报金额突破全市资金总量,则所有项目补助金额同比例压缩。已享受过充电基础设施补助的项目及政府投资项目不在此次补助范围内。 咨询电话:0573-87288767 附件:海发改〔2024〕186号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海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海宁市2024年度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操作细则》的通知.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