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7日
海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及《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切实推动我市学前教育向“普惠、优质、均衡”发展,保障适龄儿童接受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根据浙江省《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界定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补充满足海宁市城乡学前幼儿接受基本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须在民政部门登记,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并享受政府补助。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条件 (一)海宁市范围内,经市教育局审批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并持有《浙江省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二)幼儿园执行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财务规范。政府补助的经费,严格按照规定使用。 (三)幼儿园为等级幼儿园,年审合格。 (四)幼儿园属地政府同意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三、认定程序 (一)民办幼儿园填写《海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表》(详见附件),经属地政府同意,盖章确认。 (二)向市教育局提交申报表及申报材料,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市教育局盖章确认。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幼儿园大门显著位置使用统一标识。 四、办园与监管 (一)规范办园行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须严格执行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教育教学、安全卫生等工作,加强园务管理,严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 (二)实施动态管理。严格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城市建成区内的普惠性民办园财务纳入市教育核算分中心管理,其它普惠性民办园纳入属地镇(街道)财政核算中心管理,实施代理记账;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教育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园保教质量、安全管理、办园水平和社会效益等的评估检查。凡在年审中发现有违反申报条件的情况,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 (三)完善退出机制。举办者如自愿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须提前一学年向市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四)加强信息公开。公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条件、认定程序、评估结果、投诉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办法自2018年3月9日起施行,《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公益性幼儿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海政办发〔2013〕55号)停止执行。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海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表
|
[附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