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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18-55376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8-02-15
所属栏目: 政策解读 有 效 性 : 废止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18-02-15 16: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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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社区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城市基层党建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海宁市社区建设步伐,有效满足社区居民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基层政权建设的决定》等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层党建、加快社区建设、推进三社联动实践的工作要求,结合海宁市实际,制定海宁市社区服务用房规范化建设实施办法。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目的和依据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

全市社区服务用房达标率低,社区服务用房总面积未达标(少于1500平米)的有38个(53.5%);党群服务中心面积未达标(小于800平米)的有33个(46%);社区居民对社区服务满意度差,部分社区服务用房采取集中独立配建方式,距离小区住宅较远,社区居民特别是老年人活动不便;活动场所与社区治理需求存在一定差距,在推进居民自治和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工作存在居民议事场所与社会组织活动场所不足的问题。

(二)制定文件的目的

加快推进海宁市社区建设步伐,完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提供办公议事、党员活动、群团服务、教育培训、文化宣传、便民活动、健身娱乐等功能,有效满足社区居民需求和社区治理需要。

(三)制定文件的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浙江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基层政权建设的决定》、中共海宁市委《关于加强新时代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共海宁市委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社区、社会组织、社工”互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文件

(一)社区服务用房建设要求和目标

1.明确社区服务用房面积要按照每百户50平方米标准配置,总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500平方米左右,其中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综合服务中心)面积不得少于800平方米,社区工作人员受理服务和办公面积不得超过社区服务用房总面积20%。

2.明确社区服务用房选址要突出规划引领,要根据全市社区规划修编(2017-2035)优化完善布点设置,以方便居民办事服务原则,按照功能相对独立的要求,选择规模较大的开发建设项目主要出入位置进行配建,尽量沿街选址且一楼要有一定的服务区域,不得安排在住宅小区围墙内,并根据实际配置一定数量的车库或车位。

3.明确2020年底前,全市社区服务用房总面积达标。

(二)社区服务用房配建方式

1.明确新建住宅小区的社区服务用房配建方式有现房安置、货币化安置二种;

2.明确货币化安置价格按房屋预售备案均价折算,货币支付需在收房合同备案后30天内办理;

3.明确在办理开发建设地名审批手续时,开发建设单位应提供社区服务用房协议书或货币化安置协议书;

4.已完成开发建设、但服务用房尚未配足的社区,明确要通过置换、换租或者新建方式配足社区服务用房。

(三)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职责

1.明确了有关部门的监管指导职责,组织部门要把保障社区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工作纳入相关市级部门及属地街道抓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民政部门要将社区服务用房的建设和管理纳入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做好社区服务用房建设的协调和跟踪落实,指导社区设置规划的推进;发改部门要按照社区服务用房建设标准进行项目立项审批;住建部门要依据社区服务用房布点规划,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书时明确配建社区服务用房相关要求,在项目方案评审中严格把关,并做好审批及验收工作;国土部门在土地挂牌文件中,要根据规划条件书意见明确配建社区服务用房,在供应时将社区服务用房配建要求纳入出让合同;国资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协助、配合做好社区服务用房的调剂使用和管理工作。

2.明确各镇街道的属地管理职责。属地镇街道应当在住宅项目供地前提出社区服务用房安置方式,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提供社区服务用房协议书,就社区服务用房规模、位置、标准、功能等问题达成协议。社区服务用房所有权归属地所有,装修、维修、改造等由属地镇街道负责。社区服务用房货币安置款、社区服务用房拆迁补偿款等应划入所在街道,专项用于属地社区建设。

解读机关:海宁市民政局

解读人:陈建昂

联系方式:87288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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