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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18-55370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8-06-15
所属栏目: 政策解读 有 效 性 : 废止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18-06-15 15: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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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宁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实施细则(2018修订)》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名称及编号

《〈海宁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实施细则(2018修订)》(海政办发〔2018〕90号),编号:FHND01–2018–0007

二、修订背景

(一)目的意义。2013年7月1日,《〈海宁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正式实施。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残疾人事业的推进,有些政策已不能适应当前残疾人工作的需要,上级有关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理念、保障范围、优惠标准等内容均发生了变化或提出了新的扶持政策,而原《细则》的有些条款过于原则,有些条款保障内容、范围过窄,需要作适当调整,因此结合我市实际,代市政府修订了《〈海宁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实施细则(2018修订)》。

(二)依据。

1.《海宁市残疾人保障办法》(海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2.《〈海宁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海政办发[2013]183号);

3.《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16〕46号)。

三、修订内容

(一)关于取消条款。取消《〈海宁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海政办发[2013]183号)文件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以及第二十四条(四)、(五)。

(二)关于新增条款。《〈海宁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实施细则(2018修订)》第五条提出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第六条提出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第十五条提出了对残疾人自行适配(购置)辅助器具给予适当补贴;第二十一条提出了对考核验收符合建设标准的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给予补助;第二十五条提出了积极推进残疾人电子商务就业;第二十六条提出了对盲人机构给予社保缴费补助;第三十二条提出了对成功创建市级和省级残疾人文化、体育示范基地给予奖励。上述各条款中,其中第五、第六、第十五条相关政策,在《〈海宁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出台后,根据上级政策要求,已陆续实施,故仍作为新增条款。

(三)关于调整条款。《〈海宁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实施细则(2018修订)》第七条调整了对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残疾人家庭一次性临时救助标准;第九条提高了残疾人参加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第十一条扩大了残疾人意外伤害险补助范围;第十二条调整了对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康复对象实施白内障手术的补助标准;第十三条提高了提高了0-6周岁残疾儿童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项目补助标准;第十七条调整了精神病患者的住院费用和门诊服药给予补助范围;第十九条扩大了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教育救助补助范围;第二十三条调整了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补助、奖励等扶持政策;第二十四条调整了对考核验收符合建设标准的残疾人扶贫基地的补助、奖励政策;第二十八条取消了药监部门对从事饮食服务行业的减半收取办证、体检、监测费政策;第三十一条提高了残疾人参加文体活动、比赛、培训、会议期间的补贴标准;第三十三条取消了残疾人家庭安装宽带优惠政策;第三十四条增加了残疾人购置符合上牌条件的燃油机动车并办妥相关手续的给予燃油补贴。

四、实施日期

《〈海宁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实施细则(2018修订)》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1.解读机关:海宁市残疾人联合会;

2.解读人:蒋金平;

3.联系电话:87077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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