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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18-31640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8-06-29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海政办发〔2018〕105号
统一编号: FHND01–2018–0010 有 效 性 : 有效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18-06-29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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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9日    

 

 

 

 

 

海宁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指导意见(试行)

 

  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规范本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海宁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开展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切实保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应坚持依法依规和政策规定,同时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具体应把握以下四个原则:

  (一)尊重历史。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在改革开放以前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

  (二)兼顾现实。要照顾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新的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综合考虑改革开放以前和以后不同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坚持实事求是,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现实情况,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三)程序规范。开展成员资格认定应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等规定执行,按照公告、登记、审核、公示、档案管理、上报备案等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

  (四)群众认可。开展成员资格认定应充分尊重群众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成员资格认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必须交由成员(代表)大会充分协商、民主决定,而不能由少数人决定。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防止“两头占”、“两头空”现象的发生。同时,要切实保障妇女、儿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三、认定方式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是股份经济合作社,其成员资格根据认定方式分为依法认定和民主认定两种。

  (一)依法认定。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等规定,成员资格的确认、保留及丧失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认定。

  1.成员资格确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依法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以下简称股改)时具有人口股且户籍关系一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改后新生落户且户籍关系一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3)其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改后因合法的婚姻关系户口迁入且户籍关系一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4)股改后因合法收养关系户口迁入且户籍关系一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5)股改后因国家政策性移民户口迁入且户籍关系一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6)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2.成员资格保留。凡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留成员资格:

  (1)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

  (2)全日制在校学生(包括大中专、中小幼)

  (3)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

  (4)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3.成员资格丧失。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2)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3)现役军官、三期及以上士官;

  (4)移居港澳台地区和海外并取得永久居留权或国籍的;

  (5)已取得其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6)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

  (7)以书面形式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回迁、挂靠人员;

  (8)户籍回迁的退休(养)回乡人员;

  (9)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等规定的情形。

  (二)民主认定。除依法认定外的人员,若要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须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

  四、认定程序

  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任组长,村(社区)班子成员、党员代表、成员代表为组员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小组),由认定工作小组开展成员资格认定工作。

  (一)依法认定程序。

  1.调查摸底。由认定工作小组收集整理本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户籍变动、土地承包等相关资料,形成依法认定成员名单;

  2.名单公示。将依法认定成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3.会议确认。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参加,经应到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

  4.登记备案。将会议确认的成员建立名册并录入成员信息系统,将相关材料整理成册,归档留存,报所属镇(街道)备案。

  (二)民主认定程序。

  1.申请。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2.初审。由认定工作小组对申请进行审核,认为初步符合资格条件的提交成员(代表)会议审议,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当事人反馈处理意见;

  3.会议表决。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参加,由应到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书面表决;

  4.公示。将表决通过的成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5.登记备案。将公示后的认定成员基本信息建立名册并录入成员信息系统,全面收集成员资格认定的有关会议记录、实施方案、公示材料、相关证明材料、成员名册等资料,整理成册,归档留存,并报镇(街道)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牵涉面广、情况复杂,事关广大农户的切身利益,事关稳定、发展大局,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周密部署,有序推进。

  (二)健全组织,落实责任。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市公安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人社局、市农经局(农办)、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市法制办、市妇联为成员的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农经局(农办)主任兼任,统筹负责全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各镇(街道)也要成立具体的工作组织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指导、协调、调解、监督及备案工作;各村(社区)要承担起成员资格认定的主体责任,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在镇(街道)具体指导下和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规范操作、稳妥推进。在成员资格认定过程中,既要坚持基本原则,做到于法有据,又要尊重群众意愿,做到群众认可。在具体推进过程中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不能急躁冒进,在现阶段可采取试点先行的办法稳步推进,具体由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商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有序开展,不得随意简化手续,防止损害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掌握动态,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解决,防止出现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强化宣传、营造氛围。要注重发挥舆论导向作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政策解读、咨询服务等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成员资格认定工作的目的、程序和重要意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引导广大农民群众主动参与、积极配合成员资格的认定工作,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六、附则

  (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应在各镇(街道)的具体指导下,由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实施,以12月31日为基准日,每年进行一次成员资格认定,成员名单信息及时在管理系统中录入、变更、注销。

  (二)各村(社区)界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溯及既往,不得以认定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张往年集体资产的分配事宜;不得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状重新进行股份量化;不得以认定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求重新进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安置。

  (三)本《指导意见》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本《指导意见》实施后,上级就有关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本《指导意见》与之相冲突的,从其规定。

 

 

 

 

 

  附件:1.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资格民主认定申请表

     2.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认定成员名册

     3.股份经济合作社新增成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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