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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18-55365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8-09-14
所属栏目: 政策解读 有 效 性 : 废止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18-09-14 08: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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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宁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现将《海宁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改完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改完善背景

1.目的意义。我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经过各方不懈努力,基本实现全覆盖。为树立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一盘棋的理念,有效落实运维管理长效机制,实现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全面高效有序运行。原《海宁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海政办发〔2015〕45号)部分内容已不再适用当前运维管理实际,需要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市农污运维办在原办法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农污治理设施建设情况和运维管理工作新要求,经过广泛调研,对原有内容进行调整、修正、补充、整合,将原六章二十六条扩充到六章三十六条,《管理办法(修改稿)》的顺利实施将有效促使我市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工作逐步走上“城乡一体化、专业化、市场化”道路。

2.依据。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86号),坚持“三分建设、七分管护”和“建管并举、以用为本”的理念,主要参考了原《海宁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海政办发〔2015〕45号)内容。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内容包括总则、管理体系、管理模式、管理职责、资金保障、其他共六个部分,主要内容:

(一)总则。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运维管理工作内容上增加了终端治理设施;在设施建档内容上增加了终端设施、运维单位信息等内容;明确了农污设施项目通过市级验收即时跟进运维管理,做到无缝对接。

(二)管理体系。将市统筹主体原 “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污办)”调整为“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污运维办)”;将“市环保局负责‘后一生态’终端治理设施运维管理工作”,修改完善为“市环保局在市农污办领导下,负责建立和完善农村生活污水运行维护管理平台,并统一纳入市“五水共治”智慧平台系统,建成后移交市“五水共治”办和市农污运维办共同管理,充分发挥运行维护管理平台的智慧管理作用;结合省运维考核办法补充了对镇(街道)考核要求的相关条款。

(三)管理模式。明确了各镇(街道)直接将所有污水治理设施委托给环保公司或其他专业公司进行统一管理的权限上,可不再报市农污办同意。

(四)管理职责。将市农污办负责的管理内容和职责调整为市农污运维办负责;对“后一生态”第三方运维单位的监管职责由市环保局调整到各镇(街道);根据《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文件精神,增加了各镇(街道)加强对小微水体周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管理职责;增加了委托专业公司对终端处理设施水质监测的相关要求。

(五)资金保障。细化了运维督查、运维培训的相应条款内容;增加了终端设施的运维费用按每个站点不超800元/月的补助标准,运行电费由各镇(街道)承担;“后一生态”的应急抢修和设备更换由市环保局负责、费用由市财政承担修改为由与各镇(街道)签约的第三方运维单位负责。

(六)其他。增加“ 出水水质考核按照《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73-2015)实施”内容,对水质的检测标准做了明确规定。

三、术语释义和实施日期

1.术语释义。无。

2.实施日期。《管理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1.解读机关: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解读人:吴寅佳;

3.联系电话:87287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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