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建立健全国有商住用地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违法建设出现了新的势头,即从单一违法当事人大面积违建频发转向局部区域群体性小面积违建频发,亟需有效治理消除顽疾。一是住宅小区特别是新建小区内的违法建设频发,拆而不绝、禁而难止;二是住宅小区存量违法建筑量大面广,缺乏妥善的分类处置方案;三是拒不履行拆除决定时有发生;四是单一依靠执法推进极易激发社会矛盾,引发群体性信访风险。实践证明,违法建设防控治理的第一要务就是加强源头预防、源头管控和源头治理,而目前我市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亟需出台文件予以完善。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74号) 2.《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0〕第51号) 3.《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3〕第4号)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23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为五个部分,以新发违建零增长为目标,进一步明确了各镇(街道、度假区)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构建了新发违法建设管控机制,完善了存量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方案,加大了对违建及违建管控和处置不力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等方面的工作要求。 (一)健全责任体系 《实施意见》明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度假区)是违法建设长效治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牵头负责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的管控和处置工作。自然资源规划、综合行政执法、住建、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纪委、监委、信访、组织部门和供电、水务、燃气等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做好违法建设管理、查处、联合惩戒和追责工作。 (二)构建新发违法建设管控机制 1.建立健全源头管控机制。一是建立住宅小区规划建筑方案联合审查机制;二是建立商品房销售全过程监管机制。 2.建立健全日常巡查防控机制。一是完善违法建设第一时间发现机制;二是强化违法建设第一时间制止机制。 3.建立健全快速处置机制。一是建立健全快速报告机制;二是严格落实“即查即拆”处置机制;三是严格落实停水停电等限制措施。 4.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一是严格实施违法建设限制措施;二是加大违法建设公职人员责任追究力度;三是建立并落实信用惩戒机制。 (三)依法推进存量违法建筑分类处置 《实施意见》结合违法建设时间、土地属性、建设性质、安全状况等因素,进一步界定了存量违法建筑依法应当拆除情形的范围,明确了不能拆除的情形和执法流程。 四、术语释义和实施日期 1.术语释义:无。 2.实施日期:自2019年11月12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1.解读机关: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解读人:潘伟忠; 3.联系电话:87259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