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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19-34233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9-02-01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海政办发〔2019〕20号
统一编号: FHND01–2019–0003 有 效 性 : 有效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19-02-19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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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小学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积极回应广大家长的关切,更好地做好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小学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教基〔2018〕11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公办小学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践行“红船精神”,进一步增强教育服务能力,不断创新管理方式和服务模式,着力破解家庭托管难题,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不属于基本公共服务范畴,它是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之外,为有刚性需求的学生家庭提供基本的托管服务,帮助家长破解因工作等原因不能按时接送学生难题,解决小学“放学早、接送难”矛盾的为民实事。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报原则。学校在每学期学生报到注册时,应充分征求家长意见,学生是否参加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作出选择并向学校提出申请。

  (二)满足基本原则。放学后托管服务是学校职责之外的基础性服务工作,满足对学生进行集中看管照顾等基本需求。托管服务是面向特殊群体而非全体学生,其服务对象确定坚持有条件准入、统筹安排,并优先保障留守儿童。

  (三)成本分担原则。校内托管服务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实行政府、学校、家长共同合理分担托管服务运行成本机制。

  (四)公开透明原则。校内托管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应全面公开,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三、具体安排

  (一)服务对象。公办小学放学后家长按时接送确有困难、有校内托管服务刚性需求的学生。

  (二)服务分类。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常态托管服务(即为当日放学后1小时左右),第二类是延长托管服务(延长至大部分家长下班时间,一般夏季最晚不超过6:00,冬季不超过5:30),第三类是特需托管服务(即为常态托管服务后至当日19:30前),其中特需托管服务各校可视本校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施。学校可实行弹性离校时间,学校每周一次的教师校本教研或集中学习的当天可不提供托管服务。

  (三)工作程序。在市教育局指导下,学校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服务类别、服务时间、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一般在每学期学生报到注册后,按家长申请、学校核准、签订协议、统筹安排的程序实施。

  (四)服务内容。校内托管服务以学生自主学习为主,主要是组织学生在校园内课后作业、自主阅读、体育锻炼、社团活动等。

  (五)服务方式。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的实施主体是学校。由学校教师直接管理,同时鼓励学校返聘退休教师、招募有条件的学生家长、社会各界志愿者参与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工作。每个托管班应至少安排一名相关人员负责管理工作,如果晚托人数较少的,可以统筹组班。

  (六)服务收费。常态托管由市财政全额专项补助,延长托管和特需托管的费用由家长和市财政分担。延长托管服务费2019年暂按500元/生·学期核定,其中市财政补助200元/生·学期、家长承担300元/生·学期;特需托管服务费2019年暂按1200元/生·学期核定(不含餐费),由家长承担。对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参加校内托管服务的,参照资助政策减少或免收服务费。校内托管服务费可使用财政票据,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

  (七)服务取酬。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在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对参与托管服务的学校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参加托管服务的相关人员,根据增加的工作量合理保障其劳务报酬。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共同推进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工作。市教育局是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工作的牵头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统筹规划,加强对学校的指导督促。市财政局要落实资金支持,做好票据管理工作。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收费的监管。市人社局要做好劳务费绩效发放指导。市公安局要指导配合学校做好校园安全管理及学生离校时段校门口交通疏导和管理。

  (二)健全机制,保障安全。坚持把安全放在首位,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卫生教育,明确职责,强化安全检查和门卫登记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严格的考勤、监管、交接班制度和应急预案措施,切实做到托管服务有人监管,活动有安全措施,进出有统一组织。市教育局要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全面落实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等;引导家长自愿为参加校内托管的学生投保学生平安保险等。

  (三)加强监管,确保规范。要严格落实“不上课、不集中辅导、不加重学生课业负担”的要求,坚决防止把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变成“培训班”“补课班”。校外培训机构一律不得进入校园参与或组织实施校内托管服务,坚决禁止学校借托管服务名义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办班。要严格收费管理和经费管理。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鼓励教师尤其是党团员教师发扬先锋作用,积极主动参与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工作。市教育局要认真履行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工作的管理责任,严格执行政策,积极组织检查,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自查自纠。对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和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五、本指导意见自2月20日起执行。义务段其它公办学校放学后校内常态托管服务和特需托管服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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