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辅助
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19-34235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9-03-22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海政办发〔2019〕43号
统一编号: FHND01–2019–0005 有 效 性 : 废止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19-04-08 14:44
进入老年模式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修订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2日 


海宁市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市关于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的相关要求,为加强我市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确保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乡村公路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乡村公路原则上是指各镇(街道)辖区内纳入省公路数据库的乡道公路和村道公路。

  第三条 乡村公路养护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保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路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和公路绿化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将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范畴。市交通运输局主管我市的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计划安排、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乡村公路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发改、财政、公安、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水利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村镇建设服务中心或承担相应职能的部门增挂镇公路管理站牌子。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七条 我市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坚持“四化”“八统一”:

  (一)“四化”:队伍专业化、管理制度化、养护规范化、设施标准化。

  (二)“八统一”:

  1.统一管理模式。各镇(街道)均应实行统一管养的模式,并制订相应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制度,定期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标准另行制订)。

  2.统一站房设备。各镇(街道)均应:①设立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机构名称统一为“××镇(街道)公路管理站”;②设立直径60厘米的公路路徽;③站房面墙颜色统一为黄色,上书红色标语“养好公路,保障畅通”;④站房使用功能不少于7项,即有办公室、资料室、会议室、值班室、工具间、车库、卫生间;⑤公路站用地不小于900平方,由镇(街道)负责解决,也可根据当地情况,选择符合管养条件的旧房进行改造;⑥公路管理站统一配置基本设备,具体是养护作业车不少于1辆,治虫泵不少于1台,3千瓦发电机不少于1台,打枝伐木电锯不少于1把,清缝机不少于1台,电镐不少于1台,有沥青路面的增加平板夯不少于1台。

  3.统一人员配备。确定基本人员,明确公路管理站站长1名,管理人员(兼路政员)不少于2名,由挂靠部门人员兼任。其他养护生产作业人员按合同制或养护承包形式配备,原则上每5公里一人。要求热爱公路事业,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

  4.统一养护内容。根据现行国务院、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做好路基、路面、桥涵、沿线设施、绿化、洁化等养护检查工作,做到路基稳定、路面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完好、绿化美化、行车通畅、舒适安全。

  5.统一养护标准。以养护内容为基础,分路面、路基、桥涵、沿线设施、绿化、洁化、公路站管理、路政管理八个方面统一制定考核内容和标准,做到考核标准客观公正。

  6.统一资金管理。各镇(街道)对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继续专户管理、封闭运作,单独建账核算并落实自筹配套资金,保障乡村公路管养资金的有效使用。各镇(街道)将半年度、年终的乡村公路养护经费财务报表报送给市公路管理机构,每年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组织对各镇(街道)的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7.统一信息管理。各镇(街道)公路管理站统一使用浙江省公路站信息管理系统软件,配备电脑1台、打印机1台、值班通讯电话1部,并按要求及时上报信息。

  8.统一台账资料。各镇(街道)公路管理站内墙上统一张贴“二图六表”,按要求做好“三本”记录。“二图六表”是《公路管养路线示意图》《公路养护质量示意图》《公路站基本情况表》《出勤出工统计表》《公路养护月完成情况表》《晴雨记录表》《材料耗存登记表》《公路小修保养经费计划执行表》。“三本”记录是《收工记录》《路况(路政)巡查记录》《公路管理站台账》。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八条 各镇(街道)、村应加强公路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制定路政管理的办法,提高公路沿线群众的爱路护路意识。

  第九条 乡道的路政管理由市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村道两侧应留足建筑控制区,禁止新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村应严格执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条款,加强村道养护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应完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按国家标准设置警告、禁令、指示和指路标志,定期保养,及时修缮损坏部分。

第五章 资金筹措及拨付

  第十三条 乡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列入市、镇两级财政预算,多渠道筹措,并积极争取上级补助。

  第十四条 市级财政投入养护经费标准:乡道补助4500元/年·公里,村道补助4000元/年·公里。将补助经费的10%留作考核奖励经费,以奖代补。各镇(街道)应安排好配套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十五条 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市政府对镇(街道)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十六条 检查考核奖惩办法。

  (一)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采取平时巡查和定期按季检查相结合的考核办法。

  (二)年度、季度检查考核工作由市公路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季度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计,并以四个季度的平均分作为年终检查考核成绩。

  (三)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和综合评议,考核等次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5-90分(不含)]、合格[75-85分(不含)]和不合格(75分以下)。

  (四)建立检查通报制度。将季度检查和年终考核情况进行书面通报,对年终考核良好及以上的镇(街道)予以奖励,考核不合格的镇(街道)扣除当年度20%的养护经费。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下载]

网站地图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版权保护 | 隐私安全 |
主办单位:海宁市人民政府主办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浙ICP备14012341号 浙公网安备 33048102000515号 网站标识码:3304810001
建议IE7.0 1024*768分辨率以上浏览本网站
智能问答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