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政策,规范征地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等法律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一个征地区片。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除林地外)和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为62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4000元/亩,安置补助费38000元/亩;征收农民集体所有林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为40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4000元/亩,安置补助费26000元/亩。 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 1.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安置、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村公益性事业建设等,其中留村部分土地补偿费为14000元/亩,剩余部分全部统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必须依法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坚持村务公开,定期公布征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2.安置补助费全部统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统一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资金账户,缺口部分由政府统筹解决。 安置补助和社会保障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三、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土地征收方案已经依法批准,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按批准并公告的标准执行;土地征收申请(方案)还未依法批准的,按新的补偿标准执行。 四、青苗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海政发〔2014〕31号文件执行。 五、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起算期自2020年7月1日起。《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17〕51号)同时废止。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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