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动“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各镇(街道)实际,经十六届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海宁市全市12个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海宁市许村镇、长安镇、周王庙镇、盐官镇、丁桥镇、斜桥镇、袁花镇、黄湾镇、硖石街道、海洲街道、海昌街道、马桥街道12个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进行调整(详见附件1、2、3、4、5、6、7、8、9、10、11、12),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调整后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行使相关行政处罚权。 二、涉及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海宁市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已立案未结案案件仍由原立案的行政执法机关继续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三、本公告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海宁市许村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调整清单 2.海宁市长安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调整清单 3.海宁市周王庙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调整清单 4.海宁市盐官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调整清单 5.海宁市丁桥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调整清单 6.海宁市斜桥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调整清单 7.海宁市袁花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调整清单 8.海宁市黄湾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调整清单 9.海宁市人民政府硖石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 调整清单 10.海宁市人民政府海洲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事 项调整清单 11.海宁市人民政府海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事 项调整清单 12.海宁市人民政府马桥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事 项调整清单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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