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海宁市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海宁市钱江西路82号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夏令8:30-12:00,14:30-17:30;冬令8:30-12:00,14:00-17:00
联系电话:0573-87017301、87017303
传真号码:0573-87017302
邮政编码:314400
二、主动公开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市卫生健康局办公室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一)主动公开内容
1.机构概况
2.政策文件
3.计划总结
4.公共服务
5.其它事项
6.人事信息
7.财政信息
8.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信息公开
9.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公开渠道
(二)公开渠道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方式。
网上公开地址为:“中国海宁”门户网站(http://www.haining.gov.cn/col/col1455897/index.html)。
指定地点为:海宁市卫生健康局办公室(地址:海宁市钱江西路82号),公开时间为:(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夏令8:30-12:00,14:30-17:30;冬令8:30-12:00,14:00-17:00,联系电话为:0573-87017301、87017303。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公告栏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一)公开范围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业务科室为:海宁市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3-87017301、87017303 传真号码:0573-87017302
通信地址:海宁市钱江西路82号
邮政编码:314400
(三)提出申请
具体申请方式有三种: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电脑端:申请人可登录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zj.gov.cn),在“浙里看”点击“依申请公开”,或登录网址https://mapi.zjzwfw.gov.cn/web/mgop/gov-open/zj/2002446329/reserved/index.html#/?areaCode=330000,提交申请;手机端:申请人可通过“浙里办”APP的“浙里公开”应用中“依申请公开”功能提出申请。开放时间均为:每日8:00—20:00。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的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件编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的提示。
如选择邮寄方式送达,请提供可靠有效的邮寄地址,如因地址不确定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或该地址无法可靠收件,导致相关证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的,申请人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在7个工作日之内一次性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对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对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要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和申诉
(一)申请人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zxts.zjzwfw.gov.cn/wsdt.do?method=sunshine&areacode=330481)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二)申请人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宁市卫生健康局
202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