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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26-05-27 10:26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

一、公开内容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机关本级以及下属单位等所制作或获取的可公开政府信息,其内容分类如下:

(一)机构概况

(二)政策文件

(三)规划计划

(四)公共服务

(五)其他事项

(六)人事信息

(七)财政信息

二、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

(一)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关键字、文件名、公开类别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名称、生成日期、公开方式、责任处室等项目内容。索引码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名称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生成日期是政府信息的发布时间;文号是政府信息的发文编号。

(二)使用方法

1.目录导航式浏览:点击相应的分类导航类目,系统会自动展开下一级目录,并自动显示与该类目对应的目录列表,点击条目名称就可查看详细内容。

2.关键字查询:输入关键字,与关键字匹配的目标项会被列表显示,点击条目名称即可查看详细内容。

三、获取方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政府信息参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方式。

网上公开地址为:“中国海宁”门户网站(www.haining.gov.cn)、“海宁综合执法”微信公众号。

指定地点为: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科(地址:海宁市江南大道1257号)  ,

公开时间为:(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夏令时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为:0573-89262122  。

互联网联系方式: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该平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公告栏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3.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包括需要进行汇总、分析、加工或进行其他处理的信息。

1.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至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科提出书面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海宁市综合执法局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或传真左下角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电脑端:申请人可登录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门户网站(https://www.haining.gov.cn/col/col1229495010/index.html)通过“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或直接登录网站:https://mapi.zjzwfw.gov.cn/web/mgop/gov-open/zj/2002446329/reserved/index.html#/?areaCode=330481提交申请。手机端:申请人可通过“浙里办”APP的“浙里公开”应用中“依申请公开”功能提出申请。开放时间均为:每日8:00—20:00。联系电话:0573-89262122 ,传真号码:0573-87259802,通信地址:海宁市江南大道1257号,邮政编码:314400,受理时间(现场申请):(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夏令时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4)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书面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从本指南附件下载打印。

申请人通过“浙里公开”应用依申请公开功能提出申请的,请先阅读《“浙里公开”应用依申请公开功能使用须知》后再提交申请。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地址;

②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具体信息内容的特征性描述。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2.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业务科室为:法制科 ,

联系电话:0573-89262122 ,

传真号码:0573-87259802,

通信地址:海宁市江南大道1257号,

邮政编码:314400 。

3.确定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浙里公开”应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受理机关发送确认通知时间为双方确认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在7个工作日之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错漏事项,要求补正,补正时间为15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依申请公开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如下: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6.依申请公开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 109号) 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四、不予公开范围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科

办公地址:海宁市江南大道1257号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夏令时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0573-89262122

传真号码:0573-87259802

邮政编码:314400

六、监督和申诉

(一)申请人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zxts.zjzwfw.gov.cn/wsdt.do?method=sunshine&areacode=330481)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二)申请人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浙里公开”应用依申请公开功能使用须知.pdf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申请样表).docx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样表).docx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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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7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