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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海宁市供电公司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26-05-22 17:04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为了更好地开展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得供电企业有关信息,根据浙江能源监管办《关于转发<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浙监能稽查〔2014〕4号),特制定本信息公开指南。

 

一、企业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海宁市供电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办公地址:海宁市水月亭西路280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五 8:30-11:30, 14: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传真:0573-87231338

 

电力业务许可证编号:3141707-00075。

 

公司概况: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海宁市供电公司成立于1963年,是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海宁全市供用电管理。海宁电网目前拥有500千伏变电站1座,220千伏变电站7座、110千伏及以下变电站41座,其中110千伏变电站32座、35千伏变电站4座、35千伏开关站2座、20千伏联络站2座、20千伏换流站1座,110千伏输电线路77条,长度545.793公里,35千伏输电线路13回,长度97.8公里。10千伏、20千伏配电线路773条,公变9095台,专变5271台。各类供电客户50.41万。

 

互联网联系方式: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该平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海宁市依申请公开在线办理网址:https://mapi.zjzwfw.gov.cn/web/mgop/gov-open/zj/2002446329/reserved/index.html#/?areaCode=330481,选择国网浙江海宁市供电公司后,按格式要求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即可。

 

二、主动公开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海宁市供电公司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具体内容可登录海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haining.gov.cn/)点击“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查看。

 

(一)公开范围

 

1.企业基本情况。

 

2.办理用电业务的程序及时限。

 

3.执行的电价和收费标准。

 

4.供电质量和“两率”情况。

 

5.停限电有关信息。

 

6.供电服务所执行的法律法规以及供电企业制定的涉及用户利益的有关规定。

 

7.供电企业供电服务承诺以及投诉电话。

 

(二)公开渠道

 

对主动公开的企业信息,通过海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haining.gov.cn/)、“海宁发布”政务新媒体平台进行主动公开。

 

(三)公开时限

 

按照《关于转发<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浙监能稽查〔2014〕4号)的时间要求进行公开及更新维护。

 

三、依申请公开

 

依申请公开的企业信息,是指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必须通过申请程序才可以获取的相关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海宁市供电公司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小组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本单位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邮政寄送方式向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海宁市供电公司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在信封左下角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海宁市供电公司办公室,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水月亭西路280号。联系电话:0573-87231338。邮政编码:314400。

 

2.网上申请。电脑端:申请人可登录海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点击“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或登录网址:(https://mapi.zjzwfw.gov.cn/web/mgop/gov-open/zj/2002446329/reserved/index.html#/?areaCode=330481)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手机端:申请人可通过“浙里办”APP的“浙里公开”应用中“依申请公开”功能提出申请。开放时间均为:每日8:00—20:00。

 

本公司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三)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本单位的信息,应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于政府官网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2.申请处理

 

(1)本公司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公司掌握的信息,本公司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公司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公司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公司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公司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企业信息,本公司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处理时限

 

1.本公司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公司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公司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公司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公司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公司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5.本公司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海宁市供电公司办公室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公司不予公开;本公司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公司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费用

 

本公司对依申请公开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本公司可以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公司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公司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即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需提起行政诉讼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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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7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