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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消防救援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26-05-26 10:59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公开内容

本单位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本级单位以及下属单位等所制作或获取的可公开政府信息,其内容分类见下列6条:

1.机构概况

2.政策文件

3.规划计划

4.其他事项

5.重大决策预公开

6.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二、信息获取方式

本单位信息公开形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政府信息参见《海宁市消防救援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网站地址为:海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haining.gov.cn/)

指定地点为:海宁市硖石街道海洲东路119号;

公开时间为:工作时间 夏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冬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假节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573-87017333。

本单位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3.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

1.公开范围

申请人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单位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2.受理机构

本单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海宁市消防救援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3-87017333;

通信地址:海宁市硖石街道海洲东路119号;

邮政编码:314400。

3.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本单位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网上申请。电脑端:申请人可登录海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点击“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或登录网址:(https://mapi.zjzwfw.gov.cn/web/mgop/gov-open/zj/2002446329/reserved/index.html#/?areaCode=330481)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手机端:申请人可通过“浙里办”APP的“浙里公开”应用中“依申请公开”功能提出申请。开放时间均为:每日8:00—20:00。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单位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如选择邮寄方式送达,请提供可靠有效的联系地址,如因地址不确定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或该地址无法可靠收件,导致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的,申请人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事项。

4.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提出申请的,应书面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从本指南附件下载打印。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应当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地址;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5.申请处理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

本单位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6.收费标准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 109号) 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海宁市消防救援局

办公地址:海宁市硖石街道海洲东路119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 夏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冬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假节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573-87017333(负责信息公开)

邮政编码:314400

四、监督申诉与救济途径

(一)申请人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wsdt.do?method=sunshine&areacode=330481)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二)申请人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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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7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