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促进皮革、经编、家纺三大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7日 关于促进皮革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
为加快皮革产业转型升级,特制订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研发设计。对规上企业执行加计抵扣政策并经税务部门核实当年研发费实际发生额3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除外),且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达到1.5%的,给予10%奖励,最高不超30万元。对皮革设计企业且每年有原创设计输入生产企业的,给予其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全额奖励,连续奖励三年。大力支持皮革研究院发展提升,加快皮革新产品研发,研究解决行业共性技术问题,加强产品检验检测,推动产业链延伸。 二、引导企业创建品牌。对被评为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的“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出口名牌”的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引导企业培育自主出口品牌,支持出口企业开展自主出口品牌的建设与推广,对出口企业境外商标注册费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所产生的商标注册费、认证费及检测检验费用给予50%的补助(具体目录由协会每年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提出,并报经商务部门同意),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10万元。 三、加大区域名牌推广。加大“海宁皮革”区域名牌的宣传推广力度,每年给予皮革行业协会宣传推广费用3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区域名牌”授权企业产品吊牌上使用电子防伪芯片的,给予每个芯片30%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加强人才引进培养。对皮革企业引进或培育“全国十佳时装设计师”人才的,三年内给予企业当年实际支付个人应税所得10%奖励。对企业正式引进和培育的不具备相应学历和职称,但工作能力强、业绩贡献突出、实际薪酬达到一定标准的人才,经评审,获评“潮乡特支计划”Ⅰ类人才比照博士、Ⅱ类人才比照硕士限额标准基础上浮20%,给予企业相应奖励。市人力社保局每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培训行业急需的各类技能人才。 五、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对于企业参加国内特装展会,按照参展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奖励,每个展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全年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与标展一起奖励,按就高原则);对企业参加在本市举办重点支持展会的,给予每个标准展位最高1万元的奖励,每个展会支持展位不超过5个。 六、支持产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建设。鼓励皮革行业协会及企业建设产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加快线上市场的拓展,对产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建设主体,给予其地方财政贡献部分80%以内的奖励,连续享受三年。 七、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于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和2亿元的皮革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法人代表6万元、15万元、20万元和25万元的奖励;对入规后销售收入连续三年环比增长15%以上,追加10万元奖励;对于亿元以上企业销售收入连续三年环比增长10%以上,追加30万元奖励。 八、引导个性化定制。对企业实施个性化定制项目,软件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项目完成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后,给予项目软件投资额50%以内的奖励;相关配套设备投资给予20%以内的奖励(设备投入需在100万元以上),两项合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九、实施绿色发展。对制革企业开展节能减排、清洁生产改造,取得循环经济中央预算内资金或省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市财政给予央补或省补资金20%的奖励。 十、提升海宁皮革影响力。加大对皮革指数编制工作扶持,给予中国海宁皮革指数编制工作实际支出经费5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 十一、支持设立皮革时尚产业发展基金。对由市内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皮革时尚产业发展基金,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给予优先参股支持,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皮革时尚产业发展,促进国内外优质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皮革产业聚集,推进皮革产业的创业创新和转型升级。 本政策的皮革产业指皮革、皮毛服装,箱包、皮具及制革企业,具体以统计部门核准的企业行业代码为准。 本政策除投入、做大做强不与企业地方财政贡献挂钩外,其余奖励不得超过当年企业地方财政贡献,并按“规上全额、规下减半”执行。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底。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解释。企业在享受本政策的同时可继续享受全市面上的相关扶持政策,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奖励。各职能部门按照海政发〔2016〕7号文件精神,充分运用竞争性分配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关于促进经编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
为加快促进经编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研发技术创新。建立科技研发资金,政府、协会、企业三方按一定比例出资建立每年规模不小于1000万元的经编产业研发资金,积极推进新产品研发,提升企业创新发展的积极性(具体操作办法由科技部门另行制定)。对经科技部门牵头认定并立项的,给予上级立项项目(省级新产品除外)上级经费30%的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经编企业开发新产品,对鉴定验收后的省级工业新产品给予5万元的奖励。大力支持经编研究院发展提升,加快经编新产品研发,研究解决行业共性技术问题,加强产品检验检测,推动产业链延伸。 二、引导企业创建品牌。对被评为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的“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出口名牌”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引导企业培育自主出口品牌,对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注册产品商标,每注册一件给予1万元的奖励;按马德里协定办理多国注册且一次性在5个国家(地区)以上注册商标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每多注册一个国家增加20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8万元;在欧盟统一注册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企业获得Oeko-Tex Standard 100、SABS等认证(具体目录由协会每年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提出,并报经商务部门同意),给予不超过认证费80%的奖励,单个企业当年最高奖励不超过40万元。 三、加大区域名牌推广。加大“马桥经编”区域名牌的宣传推广力度,每年给予经编行业协会宣传推广费用3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加强人才引进培养。对企业正式引进和培育的不具备相应学历和职称,但工作能力强、业绩贡献突出、实际薪酬达到一定标准的人才,经评审,获评“潮乡特支计划”Ⅰ类人才比照博士、Ⅱ类人才比照硕士限额标准基础上浮20%,给予企业相应奖励;市人力社保局每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培训行业急需的各类技能人才。 五、支持企业拓展市场。支持企业参加出口信保。对企业投保的“出口信用险”和“海外投资险”,给予当年实际支付保费50%以内补助,单个企业全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有条件的进出口企业依法设立、经营公共型保税仓库,对公共型保税仓库的经营企业,按海关实际批准面积,给予15元/月.平方米的补助,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期限最长三年(自海关批准当月起)。 六、鼓励实施智能制造。支持经编企业实施智能制造项目,对采用智能化水平领先的单台套设备,经认定,符合经编产业智能制造重点设备鼓励目录的,给予设备投资额15%以内的奖励,该奖励不受生产性设备投资额300万元起奖点限制;对实施智能制造项目,软件投资额在15万元以上的,给予项目软件投资额20%的奖励。 七、强化质量标准。对经编企业(协会)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15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牵头制订实施联盟标准的,经确认,给予每项8万元的奖励。 八、支持反倾销应诉。对积极参加反倾销应诉的企业和代表行业参加反倾销应诉的行业协会,给予其实际支付应诉费用80%以内的奖励,单个案件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九、实施绿色发展。对经编及配套后整理企业开展节能减排、清洁生产改造,取得循环经济中央预算内资金或省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市财政给予央补或省补资金20%的奖励。 十、降低用电成本。推进用电用能试点改革,实施经编企业生产和生活用电定量分开计价,推荐35kV及以上工业企业(印染行业除外)参与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十一、加强供给侧改革。每年经编企业技改引进的机器设备奖励由协会根据行业发展方向、市场需求等制定出机器设备奖励目录(清单),加快落后产能淘汰。 本政策经编产业指经编原料丝生产、织造、压延贴合及后整理企业。具体以统计部门核准的企业行业代码为准。 本政策除投入、做大做强和防范出口风险不与企业地方财政贡献挂钩外,其余奖励不得超过当年企业地方财政贡献,并按“规上全额、规下减半”执行。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底。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解释。企业在享受本政策的同时可继续享受全市面上的相关扶持政策,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奖励。各职能部门按照海政发〔2016〕7号文件精神,充分运用竞争性分配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关于促进家纺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
为加快促进家纺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研发设计。支持家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实施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应用。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被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的,给予150万元的奖励;支持家纺产业加快建立家纺研究院,加快家纺新产品研发,研究解决行业共性技术问题,加强产品检验检测,推动产业链延伸。 二、引导企业创建品牌。对被评为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的“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出口名牌”的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引导企业培育自主出口品牌,对出口企业境外商标注册费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所产生的商标注册费、认证费及检测检验费用给予50%的补助(具体目录由协会每年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提出,并报经商务部门同意),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三、加大区域名牌推广。加大“海宁家纺”区域名牌的宣传推广力度,每年给予家纺行业协会宣传推广费用3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加强人才引进培养。对企业正式引进和培育的不具备相应学历和职称,但工作能力强、业绩贡献突出、实际薪酬达到一定标准的人才,经评审,获评“潮乡特支计划”Ⅰ类人才比照博士、Ⅱ类人才比照硕士限额标准的基础上浮20%,给予企业相应奖励;市人力社保局每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培训行业急需的各类技能人才。 五、支持企业拓展市场。鼓励家纺企业参加国内外重要展会,对参加境外重点支持展会和普通展会的企业,每批次人员费资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和1万元;对参加境外重点支持展会的企业,给予每个标准展位3.5万元的奖励,每个企业全年展位奖励不超过4个;非重点支持展会,给予每个标准展位2万元的奖励。对参加国内重点支持展会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展会6000元/摊位的摊位费和400元/平方米的特装费奖励,单个企业每次展会的摊位费和特装费奖励最高不超过6万元和4万元,全年境内参展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由家纺行业协会出资成立用于参展的全资公司视同为协会行为,可享受相关参展政策。 支持企业参加出口信保。对企业投保的“出口信用险”和“海外投资险”,给予当年实际支付保费50%以内补助,单个企业全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有条件的进出口企业依法设立、经营公共型保税仓库,对公共型保税仓库的经营企业,按海关实际批准面积,给予15元/月/平方米的补助,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期限最长三年(自海关批准当月起)。 六、支持产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建设。鼓励家纺行业协会及企业建设产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加快线上市场的拓展,对产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建设主体,按其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80%以内给予奖励,连续享受三年。 七、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于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和2亿元的家纺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法人代表6万元、15万元、20万元和25万元的奖励;对入规后销售收入连续三年环比增长15%以上,追加10万元奖励;对于亿元以上企业销售收入连续三年环比增长10%以上,追加30万元奖励。 八、鼓励实施智能制造。支持家纺企业实施智能制造项目,对采用智能化水平领先的单台套设备,经认定,符合家纺产业智能制造重点设备鼓励目录的,给予设备投资额15%以内的奖励,该奖励不受生产性设备投资额300万元起奖点限制;对实施智能制造项目,软件投资额在15万元以上的,给予项目软件投资额20%以内的奖励。 九、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家纺企业著作权申请,对获得著作权的每件给予1000元的奖励(10件起奖,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对开展知识产权维权且成功的企业,按其维权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案件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优秀、示范企业的奖励50万元。 十、实施绿色发展。对家纺及配套企业开展节能减排、清洁生产改造,取得循环经济中央预算内资金或省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市财政给予央补或省补资金20%的奖励。 十一、建立产业发展基金。对由市内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家纺产业投资基金,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给予优先参股支持,支持家纺产业全面开展跨行业资源整合,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本政策家纺产业指家纺织造及后整理企业。具体以统计部门核准的企业行业代码为准。 本政策除投入、做大做强和防范出口风险不与企业地方财政贡献挂钩外,其余奖励不得超过当年企业地方财政贡献,并按“规上全额、规下减半”执行。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底。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解释。企业在享受本政策的同时可继续享受全市面上的相关扶持政策,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奖励。各职能部门按照海政发〔2016〕7号文件精神,充分运用竞争性分配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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