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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17-47199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7-09-16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海政发〔2017〕43号
统一编号: FHND00–2017–0010 有 效 性 : 废止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17-09-1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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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6日    

 

 

海宁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市城市道路交通治堵工作,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提高停车设施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版)和《海宁市城市道路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海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单位(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为机动车停放收费服务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规范社会单位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活动。

  市发改局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和监管工作。

  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配合管理部门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工作。

  根据实际需要,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可对机动车停车场所的设立、类别、区域和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区域划分进行动态调整,并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原则:

  (一)收费行为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利用价格杠杆,调节机动车停车位的供求关系,制定收费标准,按照“中心城区高于边缘城区、道路泊位高于停车场、地面高于地下”的原则,分区定价、分时计价,实行级差价格,并把计时收费与按次收费结合起来。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根据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两种定价形式管理。

  (一)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1.辖区内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

  2.公立医院、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

  3.交通场站停车场;

  4.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

  (二)其他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及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三)倡导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社会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社区向社会免费错时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

  第七条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区分不同区域、不同性质和交通拥堵状况实行计时收费、按次收费、包月收费三种计费方式。(具体详见《海宁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

  第八条 根据停车需求和交通状况将停车收费区域划分为三类区域:

  1.一类区域:东至长水塘市河,南至长埭路,西至海昌路,北至西山路、北关桥路为合围圈的封闭区域;东至九虎路,南至江南大道,西至丁国师桥港,北至钱江路为合围圈的封闭区域。

  2.二类区域:东至农丰路、赵家漾路、俞家桥路,南至江南大道,西至文宗路,北至铁路、由拳路为合围圈的除一类区域外的封闭区域。

  3.其他区域:除一类、二类区域外的其他区域。

  所有界别道路上的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统一按高一级区域收费标准执行。

  第九条 机动车进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所(除公立医院、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外),半小时以内(含本数)免收停车费;公立医院、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实行1小时以内(含本数)免收停车费。机动车停放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应当计入实际停车计费时间。车辆完成一次计费后重新进入车位的,按上述计费方式重新计算。

  第十条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计时收费的停车场所,计时从进入该场所开始计,计费时间尾数取舍方式为:实际停车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但在1小时以内(含本数)的,以1小时为一个计费单位;实际停车时间1小时以上的,超1小时部分以半小时为一个计费单位;尾数时间不超过半小时(含本数)的,以半小时计;实际停车尾数时间超过半小时的,以1小时计。

  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地面停车场、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实行白天收费、夜间免费。室内/地下停车场、公立医院停车场实行24小时收费。

  一类区域北京时间9:00(含)-次日9:00为一个计费周期。二类区域、其他区域、公立医院、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北京时间8:00(含)-次日8:00为一个计费周期。

  在一个计费周期内,机动车在计时收费时间段内进入停车场所,停放超过6小时的,一律按计时收费方式6小时计收。

  第十一条 对于停车资源紧张、停车矛盾突出的区域,机动车车主需要占用周边区域由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所的,可凭有效证明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对该车辆的停车服务实行包月收费,(具体详见《海宁市机动车停放服务包月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者申请实施属于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在实施收费前30日内,经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联合审查后交管理部门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正式文书及填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报(核准)表》;

  (二)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证明(验原件、存复印件);

  (三)规划总平面图及停车场库总平面图(验原件、存复印件);

  (四)停车场泊位和监控设施布置图,以及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

  (五)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居民身份证等资格证明复印件);

  (六)停车场的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收费管理形式。

  第十三条 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免费。在停放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时,驾驶员须出示本人的残疾人证和车辆行驶证。

  第十四条 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等应免收停车费。

  第十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需要,制定特殊地区和路段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的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场入口处或交费处的醒目位置悬挂标价牌,公布收费单位名称、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具体收费标准、车型分类、计费时段、免费停放时间、服务承诺、“12345”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停车场收费人员应当佩戴明显标志。

  第十七条 机动车停车场所收取停放服务费,应当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经营服务票据。

  第十八条 对不实行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的行为,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原海政发〔2014〕4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海宁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

     2.海宁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域图

     3.海宁市停车场点分布


附件: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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