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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17-55360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7-09-18
所属栏目: 政策解读 有 效 性 : 废止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18-11-23 10: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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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宁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17年9月16日,海宁市人民政府出台《海宁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现将《管理办法》出台的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目的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我市汽车保有量逐年迅速增长,城市核心区域高峰时段道路拥堵及停车位有限,“停车难”矛盾十分尖锐,原海宁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海政发〔2014〕46号)已不能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机动车停车位的供求关系。为缓解这一矛盾,通过修订《管理办法》,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细化差别化停车收费,一是能提高停车位的周转率和使用效率,减少停车泊位被长期占用等不合理现象,缓冲停车供求矛盾,合理引导停车。二是能平衡交通流量,缓解交通拥堵。三是有利倡导“绿色出行”,打造低碳城市。四是坚持城市交通治堵与“惠民利民”措施相结合。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版)

《海宁市城市道路停车管理暂行办法》

二、政策措施

《管理办法》共十九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定价原则。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发改局)负责制定、调整和监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政府定价,坚持以下原则:一是贯彻执行政府交通管理政策;二是有利改善城市环境;三是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建设运营成本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二)价格管理形式和定价范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形式。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辖区内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公立医院、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交通场站停车场;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除此之外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三)推行差别收费。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道路路网分布等因素,划分为三类区域,实行分区域差别收费。一类区域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实行较高收费;二类区域供需缺口较小、矛盾相对不突出,实行较低收费;三类区域为城市外围的公共停车服务设施,实行低收费。

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中心城区高于边缘城区、道路泊位高于停车场、地面高于地下”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适当扩大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地面和室内(地下)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差距,所有界别道路上的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统一按高一级区域收费标准执行,并实行累进加价的阶梯式收费模式,引导车辆错时、错峰、选择地点合理使用停车设施。

(四)计费办法规定。根据不同区域、不同性质和交通拥堵状况,实行计时收费、按次收费、包月收费三种计费方式。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不同车型或实际占用停车泊位数、不同区域差别收费等计费,具体计费办法如下:

1、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半小时以内(含本数)免收停车费;公立医院、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实行1小时以内(含本数)免收停车费。停放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应当计入实际停车计费时间。车辆完成一次计费后重新进入车位的,按上述计费方式重新计算。

2、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地面停车场、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实行白天收费、夜间免费(根据区域不同确定收费和免费时段)。室内(地下)停车场、公立医院停车场实行24小时收费。

3、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次、小时、天(起止时间连续累加24小时为1天)为单位计费。对于停车资源紧张、停车矛盾突出的区域,机动车车主需要占用周边区域由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所的,可凭有效证明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对该车辆的停车服务可实行包月收费。

(五)收费备案申请。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者申请实施属于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在实施收费前30日内,经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后交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相应备案资料。

(六)减免政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如下减免政策。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1)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须出示本人的残疾人证和车辆行驶证)。

(2)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等。

(3)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等。

2、倡导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社会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社区向社会免费错时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

三、监管措施

1、严格实行明码标价。要求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各类经营者,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设施入口处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设置标价牌,公布收费单位名称、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具体收费标准、车型分类、计费时段、免费停放时间、服务承诺、“12345”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停车场收费人员应当佩戴明显标志。

2、健全收费服务机制。要求收费人员在进行停放服务收费时,必须主动出具标有车辆停放的时间段、收费金额等的相应凭证,并同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经营服务票据。

3、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实施价格欺诈行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需求者与他人进行交易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

四、政策调整

本办法实施起,原海政发【2014】46号文件《海宁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废止,对比原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规定,本《管理办法》在以下方面作了调整:

(一)定价方式调整。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结合精细化管理要求,区域权属职权的细化,去除原《管理办法》中“政府指导价”的定价方式,确立现《管理办法》中“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定价方式。

(二)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明确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结合《浙江省定价目录》调整,去除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的限定;去除住宅小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限定,由经营服务者根据营业成本和供求状况自主定价。

(三)差别化收费调整。根据目前市区停车资源供需关系、交通状况等因素,本《管理办法》重新划设区域级别和范围,将原二类区域等级调整为三类区域等级,调整并明确一个计费周期最高计价时间和阶梯式收费的价格,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停车服务资源利用。

(四)免费时段调整。为有效缓解城市拥堵,提高停车泊位的周转率及利用率,坚持“惠民办事、利民出行”的原则,有效解决停车场(区)周边居民“停车难”、“乱停车”状况,免费时长由原先15分钟(含本数)调整延长为半小时(含本数),对部分区域夜间免费时段进行调整。

我们将进一步完善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机制,认真落实《管理办法》,促进我市停车场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减少停车收费投诉,为我市群众出行停车提供更舒心、更便捷的服务环境。

解读机关: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读人:濮应杰

联系方式:13567309560(599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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