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平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0日 海宁市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平时使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民防空“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人防工程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海宁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海宁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与产权登记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防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及人防主管部门占有、使用及管理的人防工程及其内部人防设备设施等。本市人防国有资产共分两类:第一类为2016年1月1日后取得建设用地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根据海政办发〔2015〕181、182号文件,产权归国家所有;第二类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出资建设的人防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 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国有资产的平时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防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平时使用与维护管理规章制度,切实提升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水平,对人防国有资产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其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人防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切实保障人防国有资产战时防护功能完好。 第四条 人防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负责组织产权登记、资产的使用、经营、处置、组织人防国有资产平时维护保养和维修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平战转换工作等。 第五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全市人防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防国有资产平时使用与维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并确保人防国有资产设施完备、防护功能符合相关要求、维护保养到位,负责人防国有资产设施的中修、大修维护保养的经费保障及监管,可委托市相关单位具体实施。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全市人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监督使用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建立平时使用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负责全市人防国有资产的竣工备案、工程确认及人防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管理移交工作(除人防指挥工程外); (四)负责人防国有资产统计工作; (五)负责全市人防国有资产维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培训; (六)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报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罚并收集相关证据; (七)办理与人防国有资产有关的其他事宜并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管理事项。 第六条 人防工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加强工程的维护和使用管理,确保人防国有资产设备设施的完好,接受人防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具有人民防空防护功能的基本要素和属性。战时要按照战时管理体制机制的要求,无条件服从国家统一调度、安排和使用。 第七条 人防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建立平时使用和安全管理制度。 (一)建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制定岗位责任制度; (二)制定防火、防汛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建立安全检查制度; (四)建立定期培训制度; (五)建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 市人防主管部门指定海宁市国有全资企业负责本市人防国有资产平时的使用和维护管理。 第九条 人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海宁市国有全资企业人防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每年对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人防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可选择自行管理,必须保障人防国有资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 市国有全资企业管理人防国有资产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人防国有资产设备设施的完善和维护保养; (二)负责国有人防工程区域机动车位的出租管理; (三)负责国有人防资产安全生产管理; (四)负责人防设备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巡查,发现问题报送人防主管部门; (五)受委托与租赁单位签订承租合同; (六)完成人防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人防国有资产平时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政府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车位,租赁按《海宁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海政发〔2017〕43号)执行。其他依法结建的人防国有资产内车位租赁价格,参考当地小区地下车位租赁市场价;相关收益由海宁市国有全资企业代为收取,转入人防专项账户,收取的租金主要用于人防国有资产管理和防护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安全生产管理、资产运行费等成本开支。 为减少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工作量,保障平时经济和社会效益,缓解城镇停车困难,市人防部门在依法审批结建人防工程时,人防工程平时用途按规划要求主要用于停放机动车,设置机动车车位净面积占人防工程总面积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5%。 第十三条 人防国有资产的使用权或经营权租赁收入,为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 人防国有资产可由海宁市国有全资企业选择人防工程所在地物业公司(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 人防国有资产使用实行平战结合,其区域内机动车位等允许向社会公开出租,原则上应租赁给人防工程所在小区居民。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1日起施行,试行期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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