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根据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指示及周边县市做法,我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于2015年落地,2015年11月30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海宁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海政办发〔2015〕181号)和《关于海宁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与产权登记实施细则》(海政办发〔2015〕182号),根据这两个文件,2016年1月1日后取得建设用地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2016年以来取得建设用地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 今年9月起,将陆续竣工。我市属于浙江省人防工程产权改革先行先试县市,现有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尤其人防产权改革后人防工程收归国有所有,对工程维护管理还无相关规定。为了规范我市产权收归国有人防工程竣工后平时维护管理、明晰责任和义务,更好的服务社会, 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海宁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海宁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与产权登记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等制定《海宁市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平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二、政策措施 (一)适用范围: 海宁市行政区域内, 2016年1月1日后取得建设用地依法结建产权归国家所有的人防工程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出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其他人防工程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人防工程建设主体自愿将其人防工程使用权、收益权无偿交由市人防部门的可参照执行。 (二)明确责任主体:明确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职责,确定依法结建产权归国有的人防工程,由市全资国有企业管理,可选择人防工程所在地物业公司(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市人防办负责监督管理。 (三)人防区车位管理:人防国有资产平时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政府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车位,租赁按《海宁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海政发〔2017〕43号)执行。其他依法结建的人防国有资产内车位租赁价格,参考当地小区地下车位租赁市场价;相关收益由海宁市国有全资企业代为收取,转入人防专项账户,人防区域内机动车位等允许向社会公开出租,原则上应租赁给人防工程所在小区居民。 (四)试行期限:考虑到改革初期各种未知因素,暂定试行三年,到2021年10月10日止,届时会出台相应的延续政策。 (五)人防区域:人防口部以内的区域,普通群众可认为人防门(人防门比较容易判断,厚重的混凝土门或钢门)以内的区域。 三、其他 该办法系我省人防产权改革先行先试政策,我们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断提炼经验,加以完善,平时力争更好的服务社会,战时保障人民防空功能。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1.解读机关:海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解读人:杨树高 3.联系电话:875002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