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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海宁市通组道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19 15:15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海宁市字号:[ ]


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城乡一体化水平的快速发展,农村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为有效解决我市通组道路的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系列问题,我局拟定了《海宁市通组道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文件,现将《海宁市通组道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可书面、电话、钉钉反馈至我局。

  公示日期:2019年12月19日至2019年12月27日

  联系人:姚岳强

  联系电话:87289736,13867338551/668551

  联系地址:海宁市交通运输局901办公室(海州西路85号)

  邮编:314400

  附件:《海宁市通组道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12月19日

海宁市通组道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中共海宁市委关于建设品质生活的决定》,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扣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高水平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目标和工作部署,高水平建设通组道路,建立我市通组道路建设长效管理机制,规范工程建设程序,健全工程管理制度,结合我市通组道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通组道路是指连接村与组、组与组之间,具有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的通行功能,就近接入周边公路的道路设施。通组道路不属于公路。通组道路建设工程是指为满足群众生产生活出行需要,进行的道路拓宽改造与道路大中修工程。

  第三条  通组道路建设工程由项目所在村组织实施。各镇(街道)负责通组道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和建设管理。市交通、发改、财政部门负责对通组道路建设计划、资金补助进行审核。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各镇(街道)组织建立辖区内通组道路数据库,编制通组道路建设工程年度计划。计划编报应本着轻重缓急、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通组道路建设工程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由市财政予以补助,各镇(街道)项目年度计划不列入海宁市政府投资计划。市交通、发改、财政等部门对镇(街道)上报的年度计划进行核查和认定,合理确定通组道路建设工程项目与总体实施规模。

  第五条 各镇(街道)应严格按照经审核认定的计划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条 经审核实施的工程项目应确保在规定的建设期限内完成,对未能按计划时限完成的镇(街道),除年度目标考核扣分外,核减下一年度的计划额度。

  第七条 根据工程计划编报时限要求,各镇(街道)应提前做好年度计划的前期准备工作,确保计划按时实施。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八条 通组道路建设工程执行开工报建、政府监管、竣工验收的程序。

  第九条 通组道路建设工程应参照执行现行《准四级公路技术规范》(DB33/44-2015)、《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工程水泥砼施工技术规范》、《公路工程沥青砼施工技术规范》要求实施。

通组道路拓宽改造工程的道路结构层要求不小于40CM厚度的宕渣路基(或粒径小于10CM的可重复利用建筑材料碎块路基)+10厘米级配碎石找平+16CMC30砼面层;道路大中修工程在不低于原有设计标准的基础上,可适当提高路面结构的标准。通组道路路面宽度原则上不大于5米。通组道路大中修是指对部分破损或破损严重的通组道路,采用局部维修的形式,路面结构要求16cm以上水泥砼面层结构,局部维修单个面积在100平方米及以上。

通组道路建设工程原则要求委托具有交通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各镇(街道)负责组织施工图审查。

  第十条 所有通组道路建设工程项目均应按照招投标的相关规定确定施工、监理单位。工程开工前,项目实施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安全合同、廉政合同和质量合同,并报各镇(街道)备案。

  第十一条 在通组道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现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管理不力等情况,将核减项目所在镇(街道)下一年度的项目计划额度。

  第十二条 各镇(街道)通组道路建设工程变更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意见》文件执行。    

第四章 工程验收

  第十三条 通组道路建设工程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交(竣)工验收,形成验收报告,并将验收报告报送相应各镇街道备案。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在组织交(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进行路面结构层厚度、路面宽度、砼强度等主要质量指标的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 交(竣)工验收依据现场检查和检测报告,分为合格、不合格二个档次。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通组道路建设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通组道路建设工程建设资金根据资金来源,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通组道路建设工程建设资金(含市财政资金和镇(街道)财政配套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通组道路建设建设项目,单独建账,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效益原则。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得在通组道路建设工程建设资金中列支与工程无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七条 通组道路建设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要求,贯彻执行通组道路建设工程建设资金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拨付、使用建设资金,保证通组道路建设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通组道路建设工程的预算、决算、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通组道路建设工程建设资金来源包括:市财政拨入的资金,各镇(街道)财政配套资金,其他资金。

  第十九条 通组道路建设工程的实施单位需要妥善解决落实项目建设所需的土地与配套资金问题。各镇(街道)应出台相应的以奖代补资金配套政策。

  第二十条  市财政资金补助:

  通组道路拓宽改造和大中修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市财政按工程决算审计价(建安费部分)的40%进行补助,路面宽度超过5米的部分不在市财政补助范围之内;

对列入全市通组道路数据库养护范围的里程由市财政按每年每公里1000元下达养护资金。

  第二十一条 工程完工后按建设项目编制工程决算,按规定由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价。

  第二十二条 资金拨付:

  (一)通组道路建设工程资金拨付按照各镇(街道)进行申报,提交市交通部门进行审核,最后由市财政审批拨付的程序进行。

  (二)市财政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拨付补助款至80%,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拨付补助款剩余的20%。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和市交通部门应加强对通组道路建设工程建设资金的检查和监督:

  (一)镇(街道)、村级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二)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资金使用是否合理;

  (四)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通组道路建设工程建设资金、改变工程建设内容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链接:关于对《海宁市通组道路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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