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海宁市中小企业赋能行动方案》(海委发〔2019〕5号)等文件精神,全力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我办出台了《关于建立工业不动产贷款标准地机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 二、政策措施 《方案》分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工业不动产贷款标准地、主要内容、保障措施、附则六部分。 1.试行对象范围。对位于工业园区(功能区、集聚区)内且“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为末类以上(不含)的企业,先行试点工业不动产贷款标准地机制。 2.工业不动产贷款标准地定义。产权合法、权利明确的产权所有人在将其所持有的工业不动产向金融机构开展抵押融资时,金融机构办理第一顺位抵押融资的,抵押贷款价格不低于政府按行政区域发布的抵押贷款指导价格。 3.工业用地贷款指导价格发布机制。政府委托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按照我市行政区划,形成分区域的工业用地评估价格,并按照70%抵押率折算后的土地亩均可贷款额度,适用于工业不动产贷款标准地第一顺位抵押融资。 4.工业用地贷款指导价格融资应用机制。企业按照工业不动产贷款标准地机制向金融机构申请第一顺位抵押融资的,金融机构应按照企业实际融资需求,按照不低于综合融资额度申报授信(工业不动产综合融资额度=工业用地贷款指导价格×土地面积+工业建筑物评估价格×抵押率(原则上为70%))。 5.工业不动产贷款标准地处置支持机制。工业不动产贷款标准地抵押融资贷款逾期并产生不良的,应当采用市场化转让、司法拍卖等方式予以处置,一旦工业不动产贷款标准地进入“两拍卖一变卖”司法处置程序的,属地政府国资公司可以适时介入收购,推动标准地及时处置,有效利用。 6.工业不动产贷款标准地实时监测机制。将我市每宗工业用地抵押融资情况纳入跟踪监测系统,实时开展数据收集、核实、跟踪、分析和评估,定期出具分析报告。 7.工业不动产贷款标准地抵押融资考核机制。将金融机构落实工业不动产贷款标准地机制工作纳入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业绩考核。 三、解读部门 《方案》由海宁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牵头起草并负责解读; 解读人:廖龙彪 联系电话:0573-872876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