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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文旅市场复苏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 2020- 04- 15 15: 4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海宁市 字号:[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关于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决策部署,全力支持文旅企业共抗疫情、共渡难关,促进文旅市场复苏、健康发展,助力我市创建省全域旅游示范市工作,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支持对象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文旅企业,包括海宁市旅行社、旅游饭店(含2019年度限额以上住宿业企业)、A级旅游景区及网吧等文化市场经营场所等。

二、支持措施

(一)统筹发展资金。统筹全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根据相关企业的经营规模、贡献度、信誉度等分级分类补助,优先用于疫后行业纾困重振、疫情防控、市场复苏、稳岗补助等。加快兑现2019年度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减免有关费用。旅游饭店(含2019年度限额以上住宿业企业)减免3个月垃圾清运费(生活、餐厨垃圾);网络运营商减免网吧暂停营业期间的网络服务费用。

(三)地接市场促进和营销推广。2020年度,对旅行社组织或接待境内游客在海宁过夜的,在《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海政发〔2020〕14号)“游客住宿奖励”基础上上浮10%额度;鼓励镇(街道、平台)、村级举办各类旅游活动,在原奖励基础上上浮10%额度,单个活动最高补助提高到20万;对组团参加或者自行赴外进行海宁旅游宣传推介的,经文旅体局审核备案,成效较好的,给予5万元以内补助。

(四)实行发展会议旅游奖励。2020年度,对一次性引进100人以上,且人均消费达400元及以上的市外大型会议,在星级饭店、特色文化主题饭店、2019年度限额以上住宿业企业住宿的,经市文旅体局备案审核,给予引进方一次性奖励,101—200人奖励0.6万元,201—300人奖励0.8万元,301人以上的奖励1.2万元,单个企业全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承办的会议不享受此政策。

(五)推进疗休养及研学。2020年度,海宁市机关干部职工疗休养原则上选择嘉兴市域范围(对口帮扶和支援地区除外)。2020年度,全市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列入我市教育局年度计划并报备,市财政单独专门安排研学补助资金,在海宁市内开展研学活动,学生按10元/人·天予以补助。外地教育部门组织来我市研学的,按实际学生人数5元/人·天予以补助。

(六)开展景区惠民活动。2020年4月5日-8月31日,海宁市所有景区对所有游客免费开放。2020年12月31日前,我市所有景区对全国医护人员免费开放。

三、相关要求

(七)本意见优先支持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文旅企业,暂停营业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已停业的企业)除外。对疫情防控期间落实政府工作部署不力的企业降低奖补标准或不予奖补。

(八)景区对所有游客免费开放期间(2020年4月5日-8月31日),海政发〔2020〕14号文件中“鼓励做大一日游市场”条款暂不实行,“旅游+住宿(境内、境外)奖励”按既定标准实行,团队免费游览盐官景区经确认后视同购买景区联票操作。

(九)本意见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同一事项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意见自2020年5月16日起施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5日


相关链接:关于《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文旅市场复苏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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