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公共停车场(库)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4日
海宁市公共停车场(库)市政公共资源
有偿使用项目实施方案
为推进海宁市公共停车场(库)市政公共资源有效利用、有偿使用和有效管理,建立公共停车资源出让收益合理共享机制,实现公共停车“一张网”和“集约化”管理,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7号)和《海宁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海政发〔202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海宁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实施内容
(一)项目范围。项目有偿使用的实施范围为海宁市市区硖石街道、海洲街道实行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的公共停车场(库)市政公共资源共12435个停车泊位,其中公共停车场泊位6719个,道路停车泊位5716个。根据城市建设等因素,项目实施机构实施动态调整。
(二)项目期限。项目有偿使用期限为20年,以项目有偿使用合同签署开始计算。
(三)资产权属。项目出让公共停车场(库)市政公共资源的使用权、收益权和经营权,但保留停车收费定价权,实行政府收费定价管理。
(四)转让方式。项目实施机构通过第三方评估确定本项目有偿使用的价值,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方式确定有偿使用合作方,有偿使用费最终以有偿使用方公开中标(拍卖)价格为准,并签订项目有偿使用合同。
(五)项目收入。项目所公开招标(拍卖)的公共停车场(库)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作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六)项目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项目的经营使用和管理运维。项目所出让公共停车场(库)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保洁、维护、管养由中标方负责,重大维修事项由招标方和国有产权单位负责,具体重大维修事项在合同中约定。因灾害应急、交通管理以及节假日免费停车等需要,项目中标方应服从临时调整和变更。
二、实施步骤
项目按照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的要求组织实施,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市政府集体讨论、公开招标(拍卖)等程序,确保项目组织实施合法、合规、合理。
三、职责分工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公共停车场(库)市政公共资源的管理部门,经市政府授权负责项目的牵头组织实施,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指导、监督及项目有偿使用收入的业务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项目政府定价范围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制定、调整。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项目机动车停放价格收费的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项目收入收缴、资产管理等情况的监管,以及项目工作经费的统筹保障。
市税务局负责项目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
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硖石街道办事处、海洲街道办事处等公共停车场(库)市政公共资源管理责任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项目相关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项目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根据本方案中的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项目组织领导和工作调度,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和团结协作、合力共进的方式,协同推进项目实施。
(二)规范项目实施流程。要全面树立规范意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履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法定程序,确保项目实施合法、合规、合理,保障项目有序实施、落地见效。
(三)加强项目监督管理。要依法加强对项目有偿使用收入、停车收费价格、日常保洁管养等事项的监督检查。畅通群众监督举报渠道,认真听取市民合理意见建议,不断提高广大市民对停车管理的认可度和停车服务的满意度。
关于《海宁市公共停车场(库)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pdf
相关链接:关于《海宁市公共停车场(库)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