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公共停车场(库)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4年12月4日发文。现将《实施方案》重要信息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促进海宁市公共停车场(库)市政公共资源有效利用,建立公共停车资源出让收益合理共享机制,增加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培养政府非税收入新的增长点,形成统一范围为基础、统一平台为支撑、统一管理为主体、统一运营为核心、统一收支为保障的公共停车“一张网”和“集约化”管理新模式。 二、制定依据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 2.《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 3.《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7号); 4.《海宁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海政发〔202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 三、实施内容 《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名称、实施机构、项目范围、项目期限、资产权属、转让方式、项目收入、项目管理等,具体为: 1. 项目实施部门为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 项目实施范围为海宁市市区硖石街道、海洲街道实行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的公共停车场(库)市政公共资源,共12435个停车位。 3. 项目有偿使用期限为20年。 4. 项目出让公共停车场(库)市政公共资源的权益范围为出让使用权、收益权和经营权,保留政府停车收费定价权。 5. 项目转让方式为采用公开招标(拍卖)。 6. 项目有偿使用收入作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对出让的停车场(库)保洁、维护、管养等职责进行明确。 7. 项目实施中各部门工作职责及统筹协调、紧密配合、加强监管等相关工作要求。项目在实施中将根据城市建设、道路通行、停车供需等变化情况,每年对项目实施范围内公共停车场(库)市政公共资源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解读单位及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读人:马骁骅 联系电话:0573-89268061
相关链接: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公共停车场(库)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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